表4: 股份公司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处罚对象 处罚形式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企业主要负责人 经济处罚 重大及以上事故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年度累计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达到国资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委考核降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 级起数,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按重大及1.0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以上事故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标准处罚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经济处罚 企业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 经济处罚 企业技术负责人 安全总监 企业其他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及 经济处罚 其他部门负责人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 3、股份公司领导的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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