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件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延伸,开展以保理、订单融资等为主、可监控物流和现金流的授信业务。
(2)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汽车制造企业:技术落后、缺乏有市场竞争力的车型;最近三年市场份额连续下滑;产能利用率低于60%;最近三年持续亏损;需要依赖政府政策扶持。
2、通用设备制造 (1)客户政策
积极支持符合《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专业化高端通用设备制造企业;择优支持有自主技术、订单稳定、与下游合作关系稳固的优质制造企业。
对于大型优质装备制造业客户中小型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在取得核心企业配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2)产品政策
通用设备制造行业受宏观形势影响程度高,授信期限上应以短期授信为主。对于大型优质企业客户的授信,应优先支持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承兑类业务,审慎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和并购贷款业务。对于中小型企业客户授信,应以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承兑类业务为主,原则上不开展重大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高风险业务。
(3)风险底线
原则上不介入下游客户集中于“两高一剩”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给中小型通用设备制造企业重大固定资产贷款和并购贷款;禁止介入无核心技术、关键设备依赖进口,工艺水平落后及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禁止介入所在细分领域过度竞争的从事低端加工的企业;禁止介入以产业化转移为名,实有逃废银行债务可能性的企业;禁止介入股东存在多元化投资、主业不突出的企业;
3、纺织行业
审慎支持纺织、服装行业授信业务,严格审批新增授信,加大存量资产结构调整。
(1)客户政策
择优支持产业升级技术装备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优势明显、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重点选择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竞争力500强内企业、中国纺织服装各行业竞争力20强企业以及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出口100强企业。择优支持传统纺织产业棉、毛、麻、丝天然纤维资源利用水平高,纺织技术与装备机械水平高,采用复合纺、赛络纺、嵌入纺等新型毛纺技术;新能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建筑交通、航空航天等应用领域的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纺织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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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拥有一定数量的主导产品突出和自主品牌知名的龙头骨干企业。
审慎支持在资源、技术装备、研发与创新、环保、盈利、资产回报率、国际化发展等相关领域较为优秀企业;本区域产业集群成熟,产业链配套完善,主导产品突出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
严格控制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客户授信,对此类客户应以符合行业特点的短期融资、贸易融资类授信品种为主,以优质企业保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土地厂房设备整体抵押等强担保方式为主,货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手段为辅。
(2)产品政策
以符合行业特点的短期融资、贸易融资类授信品种为主,除择优支持以外不提供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3)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纺织企业:最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5%;最近两年平均设备开工率低于70%;最近两年亏损;
(二)能源行业 1、电力
(1)客户政策
积极支持供电企业;择优支持大型国有电力集团(五大电力、四小电力及地方电力投资集团等)及其控股的机组装备先进、运营情况良好的核心火电、水电生产企业和项目,优先选择具有上述股东背景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及坑口电厂;审慎支持民营、外资电力以及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审慎支持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2)产品政策
电力行业授信以流动资金贷款、中间业务、供应链融资等短期产品为主,择优给予固定资产贷款。
(3)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版)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禁止介入单机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小火电项目;禁止介入弃风严重的风电项目;禁止介入技术水平差、运营情况不良的地方独立小水电公司。
2、煤炭
(1)客户政策
择优支持优质大、中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在落实有效风险缓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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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尽量争取足值的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审慎支持有成本优势的大型民营煤炭生产企业;从严控制煤炭贸易企业授信。
准入的煤炭生产企业须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政策 审慎开展大、中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主导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井改造项目贷款,严格控制单纯扩大煤炭产能的项目贷款。审慎开展大、中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横向资源整合的并购贷款以及煤-电一体化纵向并购贷款业务。
(3)风险底线
原则上不介入中小民营煤炭生产企业;禁止介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大量涉及房地产、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高风险领域的民营煤炭生产和贸易企业;禁止介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过度扩张、跨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体量大、资金链紧张、负债规模大且与收入规模不匹配的民营煤炭生产和贸易企业;禁止介入“高位接盘”或股权存在纠纷的煤炭生产企业;禁止介入无稳定上下游客户关系的煤炭贸易企业;禁止介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版)限制类和淘汰类、违规使用木支护的煤矿名单、决定关闭或提请关闭的煤矿名单、停产整顿煤矿名单、被吊销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等名单之一的企业或项目。
(三)交通行业 1、铁路
(1)客户政策
铁路行业客户或项目一般融资量都比较大,我行可提供的授信往往在其总融资量中占比较小,很难单独满足其全部融资需求,很少具备争取主办行的条件,所以对铁路行业的授信重点应是尽量提高定价和综合收益水平。
择优支持铁路总公司及下属路局(公司)主导投资的纳入国家铁路网规划的重点项目、四纵四横客运专线主干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煤炭外运通道建设项目、综合运输大通道内既有干线的复线建设及电气化改造项目、铁路总公司整体采购计划内的项目。
审慎支持城际铁路项目、地方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未参与的地方支线铁路项目;自备铁路建设运营的项目;铁路系统三产及多种经营企业。
对于代表地方政府出资参(控)股铁路项目、主要负责铁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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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拆迁整理等工作的地方政府性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应按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标准准入。被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还须符合相关监管政策。
(2)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铁道部系统内不属于铁路运输上下游产业链的多元化公司、三产公司、附属公司;禁止介入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城际铁路项目;禁止介入断头路项目;禁止介入客、货运量严重不足的项目;禁止介入未列入国家铁路网布局规划的项目。
2、公路
(1)客户政策
对公路行业的授信应在尽量提高收益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国有投资背景、具有资源或交通枢纽优势、车流量可观、经营现金流好、定价和综合收益较好的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省级主干线高速公路、省会和计划单列市的机场高速公路项目以及项目法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择优支持国有投资背景、有客运和货运优势、经济测算可行且具备还款能力的省内主干线一级收费公路项目以及项目法人;审慎支持国有投资背景的绕城高速公路项目及项目法人;严格控制对非收费公路、非地方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主导投资的公路项目及项目法人授信。
对被列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企业(含交通厅)的授信,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对于投资金额较大和我行不能单独承贷的交通项目,鼓励组成银团贷款。
(2)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和项目法人:投资方出资能力不足;投资方行业经验不足;路权取得不规范;自有资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整。
(四)供应链金融业务
供应链金融是我行的传统优势业务。2014年应在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管理体系、风险监控体系、营销体系和信息系统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积极稳健地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重点支持核心企业参与并能够发挥供应链管理能力的业务模式,重点选择主业突出、与核心企业贸易关系稳定、履约记录良好、销售和回款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合作,确保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法律和操作风险,继续保持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市场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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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金融业务 (1)三方模式
积极支持我行市场占有率高、经销网络稳定及与我行开展业务时间较长的成熟品牌。适度开展建店融资、零配件采购融资、二手车融资、集团(出租车、政府)集中采购融资等多样化的融资产品,并尝试开展经销商分级管理授信模式及实施差异化授信政策,进一步提升我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与客户获取能力。
择优支持大型汽车集团或在细分车型市场内具备领先地位的自主品牌,对于其中核心厂商配合度较高、提供良好的担保条件(如见证回购或见车见证回购)、信息透明度高(如实现银企SCF信息系统对接等)的品牌,可在经销商准入、额度核定、保证金比例、二级网点存放车辆比例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严格控制与在细分车型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的汽车厂商合作开展汽车金融业务。
(2)两方模式
择优支持与管理规范、市场占有率较高、销量较好的中高端品牌或者国内排名靠前的大型经销商集团开展两方模式业务合作。库存车融资应以银行融资所购车辆质押,采取第三方监管机构驻店监管。建店贷款或零配件融资应能够提供足值的土地或房产抵押。
(3)上游供应商
积极尝试以核心厂商为依托的上游供应商融资新模式。通过与核心厂商实现系统对接方式进行贷前订单/应收账款信息确认,并有效实现贷后信息监控和管理,使得引入核心企业信用捆绑的同时能够规避资金挪用风险。
(4)经销商授信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销商或集团:最近两年销量连续下降(因当地实施限号政策导致的销量下降因素除外);库存明显高于同业普遍水平;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行业经验;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过度扩张或跨行业多元化经营导致资金链紧张、负债规模大。
2、其他供应链金融业务
坚持三方网络授信优先原则。通过绑定核心厂商信用的“三方模式”同时追加抵质押物等方式降低授信风险,坚持回款封闭监控、加强出入库管理和巡库、盘库等贷后过程管理。
优先开展优质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类业务。以核心生产企业付款能力为基础,采取资金流封闭运作的方式,通过电子供应链金融业务系统与核心企业进行对接等方式进行贷后信息监控和管理,在引入核心企业信用捆绑的同时有效规避资金挪用风险。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稳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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