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
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如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
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
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
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33图集33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
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时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3B001 起顺序编制 ,同一
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说明:2008综合基价的YA9室外工程、YA10拆除加固、YA11超高费应按此列项。)
3.3 措施项目清单(2条)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 3.3.1 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通用措施项目:(9项)
?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2 夜间施工 ? 3 二次搬运 ? 4 冬雨季施工
?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6 施工排水 ? 7 施工降水
?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2条)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 1暂列金额;
?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 3计日工;
? 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 3.4.1 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 “暂列金额”是对 “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 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术 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 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2.0.6 语 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 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定义更全面、更实际、 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用。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术 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语 2.0.7 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 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额。 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
解决办法。 “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2.0.8 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术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语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2.0.9 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务所需的费用。 所需的费用。 注: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
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3.5 规费项目清单(2条)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 1 工程排污费;
? 2 工程定额测定费;(目前取消此费用)
?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 4 住房公积金;
?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 3.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注: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2条)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营业税 ?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 3.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4工程量清单计价(9节72小条) 主要内容:
? 4.1 一般规定(9条) ? 4.2 招标控制价(9条) ? 4.3 投 标 价(8条)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条)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条)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7条) 4.7 工程价款调整 (9条) 4.8 竣 工 结 算(14条)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条)
4.1 一般规定(9条)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强制性规定】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强制性规定】
注: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 4.2.6、4.3.6、4.8.6 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注: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 招标控制价(9条)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 1 本规范;
?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 7 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4.1.4、4.1.5 和 4.2.3 条的规定计价。
说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按P965~P967的费率计取,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定额YA12章子目计算。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 注: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注: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8条)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注: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 1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