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适用范围
应注意的是,不可将本章规定视为SOLAS公约第V章的附加要求。确切地讲,根据SOLAS公约第V章要求安装或配备的任何设备可视为本章建议的全部设备的一部分。除本章有具体规定外,本章中的设备和系统性能标准和其他适用指导应按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V章予以应用。 12.2 罗经
12.2.1 高纬度地区的磁场变化可能导致磁罗经读数错误。
12.2.2 在高纬度地区电罗经可能会变得不稳定,并可能需要将其关闭。 12.2.3 公司应确保其提供基准首向的系统适合其预定营运区域和营运方式,并已充分考虑到12.2.1和12.2.2所述的可能影响。船舶在极地水域营运时,应至少安装1台电罗经,并应考虑安装1台卫星罗经或替代设备的必要性。 12.3 航速和航程测量
12.3.1 所有船舶应至少安装2台航速和航程测量仪。每一测量仪均应按不同原理工作,以提供水中航速和对地航速。
12.3.2 航速和航程测量仪应至少每秒钟向每一指挥位置提供一次航速指示。 12.3.3 航速和航程测量仪传感器不得突出船体之外,且应安装成可防止浮冰造成损坏。 12.4 测深仪
所有船舶应安装至少2台独立的回声测深仪,用于指示龙骨以下的水深。应充分考虑到浮冰对在水线以下工作的测深仪造成干扰或损坏的可能性。 12.5 雷达装置
12.5.1 所有船舶应安装至少2台功能独立的雷达系统。其中一台应在3GHz(10 cm,S-波段)频率范围工作。
12.5.2 可安装的雷达绘图系统应能在海上及陆上的稳定模式下运行。 12.6 电子定位和电子海图系统 12.6.1 所有船舶应配有电子定位系统。
12.6.2 任何拟在地面双曲线导航系统有效覆盖范围以外区域营运的船舶均应安装卫星系统(GPS或GLONASS或同等设备)。
12.6.3 在12.6.1和12.6.2中所述的系统应有下列输入并予以连续显示:符合12.3规定的航速和航程测量仪提供的航速,和符合12.2规定的罗经提供的船舶航向。 12.6.4 如果安装了电子海图系统,则其应能使用符合12.6.1和12.6.2的系统所提供的船位输入。
12.7 自动识别系统(AIS)
所有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12.8 舵角指示器
12.8.1 在具有1个以上能独立操作的舵的船上,每个舵应分别安装1个舵角指示器。
12.8.2 没有舵的船舶应有操舵推力方向指示。 12.9 探照灯及视觉信号
12.9.1 极地水域的所有营运船舶应配备至少2台可在指挥位置对其控制的合适探照灯。
12.9.2 在12.9.1中所述探照灯的安装应尽实际可能为进坞、尾部操纵或应急拖带提供全方位的照明。
12.9.3 在12.9.1中所述的探照灯应装备适当的除冰装置,以确保其正常的转向。 12.9.4 所有可能在浮冰地区参与对一艘以上船舶进行护航的船舶均应配备一盏手工点亮的、并在船尾可见的红色闪光灯,作为停船指示。应能从任何指挥位置上使用该设备。该闪光灯应具有至少2 n mile的可见范围。闪光灯的色彩和闪烁频率应符合COLREG的标准。闪光灯可见范围的水平和垂直弧度应符合GOLREG对于尾灯的规定。 12.10 视觉增强设备
12.10.1 所有船舶应设置合适的设备用以充分消除指挥位置处的窗结冰,使各指挥位置的向前和向后视野不受阻碍。
12.10.2 上述12.10.1中的窗应设置有效装置用于清除外部产生的溶冰、冻雨、雪、雾和水雾,以及内部产生的凝结水。用于清除窗外部表面水气的机械装置,其运行机构应可防止会妨碍有效操作的冻结或积冰。
12.10.3 所有驾驶船舶的人员均应配备适当的防太阳直射和反光的保护设备。 12.10.4 各指挥位置处所有信息指示器均应设置照明控制装置,以确保在所有操作条件下都能看清读数。① 12.11 冰区航线划定设备
12.11.1 所有船舶均应配备能接收冰况和气象资料图的设备。
12.11.2 极地水域的所有营运船舶应设置能接收和显示冰况图像的设备。
① 参见海安会MSC.191(79)决议通过的《船载航行显示器航行信息显示的性能标准》。
C部分–操作 第13章 操 作 布 置
13.1 文件
极地水域的所有营运船舶应始终配备13.3中规定的供所有冰区驾驶员使用的船舶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 13.2 船舶操作控制
13.2.1 船舶的操作不得超出预定最恶劣工况范围和设计限制,这些工况和限制应包括在操作指南内。
13.2.2 极地水域的所有营运客船应考虑距搜救设施的距离以及《在远离搜救设施的区域营运的客船加强应急计划编制导则》(海安会通函MSC/Circ.1184)。 13.3 操作和培训手册 操作手册
13.3.1 通常不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其操作手册或补充手册对于与在这些水域营运直接相关的问题,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有关在船舶遭受冰损坏时的应急计划,手册应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的要求①: 正常操作
.1 船舶主要参数;
.2 装载程序和限制,包括关于不得在紧靠船体外壳的舱柜和舱室内装载污染物、最大作业重量、极地水域营运所需的重心位置和载荷分布的任何适用建议;
.3 明确适用于北极和南极作业的无线电设备和导航设备标准操作程序的变化; .4 在预期的冰况和温度下船舶和重要系统的操作限制; .5 预期的冰况下的航道计划程序;
① 参见A.852(20)决议通过的《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结构指南》。
.6 由于在极地水域作业而须偏离推进装置和辅机系统、遥控和预警系统以及电子和电气系统的相关标准操作程序; 风险管理
.7 由于在极地冰覆盖水域作业而须偏离标准破损控制程序;
.8 根据本指南第11章的规定,撤离至水中、浮冰上或两者兼有的撤离程序; .9 根据本指南第16章确定的船舶操纵资料(环境保护和破损控制); .10 最大拖带航速和拖带载荷(如适用); .11 船体结构完整性检查程序;
.12 极地环境下的探火和灭火设备描述和操作;
.13 本指南第3章的标准所规定的细节(分舱和稳性)在应急情况下对船员可能会有直接的帮助;和
.14 所作指导计及船舶以往营运期间制订的任何风险或故障分析报告的结果及船舶设计限制和冗余特征。 培训手册
13.3.2 培训手册应包括船舶在极地水域营运的下列所有方面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1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 .2 冰况识别; .3 冰区航行;和 .4 护航作业。
在13.4中详述的演习和应变须知应作为手册的附件。
13.3.3 公司应确保船舶在极地水域营运时备有培训手册中提及并需对其内容有全面理解的所有附加文件。 13.4 演习和应变须知
13.4.1 关于船舶撤离、防火和破损控制设备及系统的船上须知和操作应包括对相关船员的交叉训练,并适当强调由于在极地水域作业而须对标准程序作出的改变。 13.4.2 撤离
13.4.2.1 船员撤离演习应有不同场景,以模拟不同的紧急情况,包括弃船进入水中、到达浮冰上(如合适),或两者兼有。 13.4.2.2 每一撤离艇筏的演习应包括: .1 训练在寒冷天气下控制乘客(如适用); .2 检查所有人员的着装是否合适; .3 相关船员穿上救生服或保温服; .4 试验集合和弃船应急照明;和
.5 对使用船舶救生设备以及海上、冰上生存或两者相结合(如适用)给予指导。 13.4.2.3 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进行救助艇演习,并充分考虑到在极地冰覆盖水域降落的危险(如适用)。
13.4.2.4 个别指导可包括船舶救生系统的不同部分,但对客船应每个月进行一次所有的船上救生设备使用指导,对货船每2个月进行一次指导。应对每个船员进行指导,其内容应包括但不必仅限于下列方面:
.1 冷休克、体温过低的问题,对体温过低的急救处理及其他有关的急救程序;①和
.2 对在冰上或水上加冰上的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下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需的特别指导。 13.4.3 消防演习
13.4.3.1 每周的消防演习应有不同场景,以模拟船舶不同舱室的紧急情况,并适当强调由于在极地水域和低温下作业而须对标准程序作出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