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24(26)决议 (2009年12月2日通过)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以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识到除现有的IMO文件中强制性和建议性规定外,还需要制定适用于北极冰覆盖水域营运船舶的建议性规定,MSC/Circ.1056-MEPC/Circ.399通函批准的《北极冰覆盖水域营运船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79届会议上,审议了第27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提出的关于修正本指南以使本指南同样适用于在南极条约地区冰覆盖水域内营运的船舶的请求,
获知极地环境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现有要求之外,还对船舶系统提出了附加要求,
认识到有必要确保所有这类系统能在预计的营运条件下有效运行,保持足够的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水准,并考虑到极地营运的挑战,
还注意到有必要对本指南进行全面的更新以考虑自2002年本指南批准以来在技术、工艺和管理上的发展,
意识到有必要也对仅在全年的某些时间驶往极地水域的所有船舶予以特别考虑;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6届会议上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59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提请所有相关国家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对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实施附件中的指南;
3. 鼓励所有相关国家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尽量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实施附件中的指南;
4. 建议各国政府提请船东、船舶营运、设计、建造、修理及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以及所有与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有关的其他各方注意附件中的指南; 5. 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指南在实施中所获得的经验,保持对本指南的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附 件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
前言 指南 第1章 总则 A部分–建造规定 第2章 结构 第3章 分舱和稳性 第4章 起居处所和脱险措施 第5章 方向控制系统 第6章 锚泊和拖带装置 第7章 主机 第8章 辅机系统 第9章 电气装置 B部分–设备 第10章 消防安全 第11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12章 航行设备
C部分–操作 第13章 操作布置 第14章 船员配备 第15章 应急设备
D部分–环境保护和破损控制 第16章 环境保护和破损控制
前 言
P-1 引言
P-1.1 在北极和南极环境下营运的船舶面临该地区特有的若干风险。恶劣的天气条件,标准海图、通信系统和其他导航设备的相应缺乏对航行者提出了挑战。由于地区偏远使救援和清扫作业很困难,并且费用昂贵。寒冷的天气可能降低船上许多设备的效能,例如从甲板机械和应急设备到海水吸入口。有浮冰时还会对船体、推进系统和附体造成额外的负荷。
P-1.2 北极水域与南极水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也有许多明显的差异。北极是由几个大陆包围的一个海洋,而南极是由海洋包围的一个大陆。南极海冰在夏季时明显缩退,或被南极的两个主要海域威德尔海和罗斯海内的永久环流驱散。因此在南极相对来说很少有多年冰。相反,北极海冰能历经多个夏季继续存在并且有大量的多年冰。两极海域的海洋环境虽有相似的脆弱性,但在应对这种挑战时应适当考虑适用于其各自海洋空间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具体特性。
P-1.3 鉴于极地水域气候条件并为达到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的标准,《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意在SOLAS和MARPOL公约的现有要求以外,阐述那些视为还需考虑的附加规定。
P-1.4 本指南为建议性的,其措词应理解为提出建议而非强制性指示。 P-2 原则
P-2.1 本指南旨在加强航行安全并防止在极地水域作业的船舶造成污染。 P-2.2 本指南认识到,根据公约中现有的对设计、舾装、船员配备和船舶营运的要求采用综合手段是实现此目的的最佳方式。
P-2.3 本指南考虑到北极和南极的条件可能包括会对所有船舶造成严重的结构性危害的海冰和流动冰。这是对北极和南极地区营运船舶影响最大的因素,并在本指南的许多规定中反映出来。
P-2.4 本指南涉及极地环境对船舶系统的附加要求,包括航行、通信、救生、主辅机、环境保护和破损控制等。强调有必要确保所有船舶系统能在预计的营运条件下有效运行并能在事故和紧急情况下保持足够的安全水准。
① 参见《在远离搜救设施的区域营运的客船加强应急计划编制导则》(海安会通函MSC/Circ.1184)。
P-2.5 此外,本指南还认识到在这种条件下安全航行要求特别注意人的因素,包括培训和操作程序。
P-2.6 适用于可在极地水域航行的不同类型和尺度船舶的结构、稳性和分舱、机器、救生设备、防火、船舶航线划定、导航系统和设备、无线电通信、防污染设备、职责和安全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取自有关公约。
P-2.7 本指南标准的制定是为减少极地水域内恶劣环境和气候条件对船舶航行带来的附加风险。本指南的应用应考虑到所预计营运的性质。
P-2.8 并非所有进入北极和南极环境的船舶都能在所有区域全年保持安全航行。因而制定了一个极地级别系统,以表示不同等级所具备的能力。在本指南制定的同时,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在船级社的一般规范外制定了一套统一要求,对极地级别船舶构造的重要方面作出规定。 P-2.9 本指南无意违反国家船舶控制系统。
P-2.10 本指南认识到极地水域的敏感性,意在针对事故和正常营运提供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指 南
G-1 指南概要
G-1.1 本指南包括总则、结构、设备、操作和环境保护以及破损控制部分,按此顺序分章排列。
G-1.2 本节对仅在本指南中使用的重要术语或其他适用公约中任何具有多个含意的术语作出定义。在此没有作出定义的术语具有各章的相关公约所定的含义。 G-1.3 本指南所有部分和各章均适用于极地级别船舶。所有部分和各章(纯粹阐述结构问题者(A部分)除外)均适用于极地水域的所有船舶。每章均注意到该章所述具体船级规定之间的任何附加差异。
G-1.4 本指南A部分提供的指导仅供用于新造的极地级别船舶。 G-2 重要规定
G-2.1 只有具有极地级别标志的船舶,或达到与预期冰况相应的冰区加强类似替代标准的船舶,方可在极地冰覆盖水域营运。
G-2.2 本指南以及支持性标准中所规定的有关船体结构设计、材料质量、分舱和分隔措施合在一起,应足以使在极地水域谨慎营运的船舶的人员伤亡、污染事故或船舶灭失的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概率度。
G-2.3 在冰块撞击风险高的船体各区域,船舶外壳不得直接附着污染物。应通过设备选择和操作方法将操作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程度。
G-2.4 与安全有关的救生和污染控制关键设备,应按在预定营运区域可能遇到的温度和其他情况设定等级。
G-2.5 航行和通信设备应适合于在高纬度和基础设施有限以及有专门的信息传递要求的地区充分发挥效用。
G-2.6 海水吸入口应能清除淤积的松软冰块。 G-3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指南而言,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本指南中使用但没有对其定义的术语应按其在相关公约中的定义来理解。 G-3.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G-3.2 极地水域包括北极和南极水域。
G-3.3 北极水域系指位于下述连线以北的水域:从北纬58°00'0,西经042°00'0延伸至北纬64°37'0,西经035°27'0的连线,再经一恒向线延伸至北纬67°03'9,西经026°33'4,再经一恒向线延伸至S?rkapp, Jan Mayen并经由Jan Mayen南岸延伸至Bj?rn?ya岛,再经一大圆线从Bj?rn?ya岛延伸至Cap Kanin Nos,再经由亚洲大陆北岸向东延伸至白令海峡,再从白令海峡向西延伸至北纬60°直到Il’s pyrskiy,并沿北纬60°向东延伸至并包括Etolin海峡,再经由北美大陆北岸向南延伸至北纬60°,再向东沿北纬60°平行线延伸至西经56°37'1,再延伸至北纬58°00'0,西经042°00'0(见图1)。
G-3.4 南极水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水域(见图2)。
G-3.5 冰覆盖水域系指当地冰况对船舶结构构成危险的极地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