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第四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5.5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总承包商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总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如果因总承包商的施工导致周边财产受到损坏,分包商将负责修复并承担该费用及责任。
5.6 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5.6.1 合同条件中已对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作了约定,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在工作时间内将在现场或毗邻现场的地方办公,除此而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驻场人员参与工程的检查监督工作。
5.6.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所用材料、施工方
法和工艺等。
5.6.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授权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其他
驻场人员履行任何属于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同时将一份此类授权的书面文件的副本发给总承包商;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应与由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总承包商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其他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允时,向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对有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推翻或修正。
5.6.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开工前,业主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监理工程
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承包商;一般情况下,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应是互补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业主代表的决定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8 政府机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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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总承包商应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及获准进入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的代表等相
关人员提供并维持检查本工程所有工作和材料等的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必须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8.2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总承包商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
具和仪器等。
5.9 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
5.9.1 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应考虑他对工程各分部分项乃至各工序进行的组织、计
划、协调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对专业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的工作,相关费用可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的相关报价子目考虑
5.9.2 总承包商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承包
商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合同或商务负责人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合同员上岗证。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9.3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承包商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
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承包商应在7 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承包商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承包商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9.4 政府在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如分包商资质、人员资质的要求等),总承包商必 须严格
遵守。若因总承包商未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使业主蒙受工期和经济损失,则此类损失都由总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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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安全
5.10.1 总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 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10.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 完成或完
工交付后撤除:
1)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臵设立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八版”或类似要求,
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臵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 小时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10.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
或安全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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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10.4 所有架子工、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北京市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总承包商应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逐出现场;尽管如此,总承包商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承包商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10.5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
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5.10.6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
标定;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承包商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5.10.7 总承包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
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5.10.8 总承包商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
等应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10.9 特别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
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总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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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总承包商处理安全事故方案应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就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
5.11 现场保卫
5.11.1 总承包商应为现场提供全天候的持续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
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5.11.2 总承包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承包商直接雇佣专业保安
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5.11.3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
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承包商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取得培训合格手续后,发放出入证。
5.11.4 如果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和业主及业主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总承包商
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总承包商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给任何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以及业主在现场的任何财产造成了损失,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2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12.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12.2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
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臵、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5.12.3 特别提醒总承包商,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
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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