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24试行)(4)

2025-08-15

定,可标注参考数值

备注:滨河绿带宽度指河道上坎线至绿地用地红线边缘距离。

9.2 河道两侧划定的城市公共绿化相邻开发地块不得占用,建筑退让绿线距离

按建筑管理规定的离界距离确定。

9.2 注明那些地块临河公共建筑可向河道一侧开口,建筑退让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但应保持滨河步行系统的连续性。

9.3 开发地块内部河道一般不得随意填埋,建筑退让景观河道两侧公共建筑退

让距离可根据岸线特点和滨水空间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

9.4 闸站、泵站等所处位置、数量等。

10.建筑管理

10.1 建筑高度控制一般应小于图表中规定的数值,同一地块内不同区域高度分

布按照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执行。部分建筑高度根据空间景观要求,在不增加地块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予以明确。

10.2 其他建筑管理要求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和扬州

市相关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10.3 需要补充说明的特殊条款。

11.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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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时,应依据本控规内容、结合具体的用地情

况和开发需求,下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11.2 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1.2.1 用地性质:一般应依据控规标示的地块用地性质或兼容性用地性质确定;混合用地、弹性用地和待定用地应依据单元总体功能定位、地块特点和开发需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用地性质和各类用地比例进行明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性质应严格控制。

11.2.2 地块划分:原则上建设用地地块边界应依据控规确定,因地籍、拆迁等原因确需调整相邻边界的,必要时应经相关权利权益方协商同意;确需进行土地细分的,应充分考虑土地开发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11.2.3 开发强度:出让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积率限制,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调整建筑容量或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边地块统一平衡。

11.2.4 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等具体控制要求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边界调整应满足规模要求。

11.2.5 五线控制:道路用地控制界线(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需按控规要求严格控制。

11.2.6 环境质量:建筑高度、密度和绿地率原则上依据控规确定,如需调整,应进行必要的论证;老城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文物建筑周边和其他对环境景观要求较高的特定意图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11.3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可在一

定幅度内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控规调整分为技术性调整和修改。

9

11.4 以下情形为控规技术性调整内容:

11.4.1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布局、具体位置进行调整,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满足功能与服务半径要求。

11.4.2 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黑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并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11.4.3 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要求的。

11.4.4 调整局部地块用地功能,或局部地块增加建筑容量,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且不突破单元总体建筑容量。

11.4.5 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建筑高度、密度的。

11.4.6 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11.4.7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5 以下情形为控规修改内容:

11.5.1 对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11.5.2 控规单元总体建筑容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11.5.3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位置进行较大调整,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的。

11.5.4 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

11.5.5 对城市特定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11.5.6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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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市规

划局提出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规进行调整的申请后,应组织必要论证。

11.6.1 属控规技术性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并报局控规审查技术小组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规委会审查,调整后应及时更新控规文件并公示;

11.6.2 属控规修改的,应先开展必要性论证,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和备案。

11.7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表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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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1 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部操作性文件。技术文件应为详细蓝图和其他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查提供指导。

2 技术文件的构成

2.1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是关于控规单元现状情况汇总和分析评价的技术报告,目的在于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初步规划对策。

2.2 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基础性文件,目的是对法定内容进行论证,并说明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3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意图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

3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 适用法规规范:列明与编制相关的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必要时可将相关条文单独列出。

3.2 相关规划汇总:说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控规单元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历史上已编制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3 自然条件:说明控规单元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

3.4 人口状况:说明控规单元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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