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试 行)
扬州市规划局
2013.3
1 总则
1.1 为规范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规定。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下称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编制单元内根据用地特点、开发时序和制图要求划分子单元,特殊情况下可以子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扬州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
2.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两部分:其中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等,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3、文本:
3.1 文本格式按照所附录标准格式统一编排和装订。
3.2 法定文件编号规则为单元编号(如为子单元,加子单元编号)+编制年份+版本号,如NO. N-07-X(09-01),其中X为子单元编号,Y为第1次编制,以此类推。
4、图表
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达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汇总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用地性质
按《国标》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三”执行)。为便于识别,宜注明控规单元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
4.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
4.3 单元编号
编制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
4.4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基本原则详见“附录一”的规定。在进行地块划分时,还必须结合控规单元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划分的大小。
4.5 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4.6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二”执行),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还应划出明确地块。
4.7 交通控制
图上应注明区内主要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和名称。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8 市政设施
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具体包括:
(1)市政设施用地:独立占地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环卫设施。 (2)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大型原水、净水输配水管渠;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等控制宽度要求。 (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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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设施及备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其中“用地性质”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国标》的有关规定。 (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地性质代码”应确定至中类或小类,特定意图区可确定至大类,待定区可标为待定;
b.“用地面积”数字数值保留到个位,单位用“平方米”; c.“容积率”数字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3)“配建设施”中,应标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 (4)“备注”中应说明地块指标规划的依据和处理情况:
a.“现状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此类地块除列明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现状公共设施项目外,原则上可不确定容积率等指标。
b.“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
c.“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在“备注”栏中标明批件的编号或文号。
d.“特定意图区”、“待定地区”指规划确定为特别意图区和待定地区的地块。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示例) 街坊地块用地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3 3-6 R2 R4 R6 R1 R2 R4+ R6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单元式住3342 宅 宿舍用地 8583 住宅区配10327 套设施 独立式住3259 宅 单元式住8805 宅 居住+配10440 套设施 1.6 幼(托)依据政府儿园(12批班,占地97-02 件1.2 规划 0.8 垃圾站 班) 规划 现状保留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容积率 建筑高配建设施 度 (米) 现状保留 备注 编号 编号 性质小学(24规划 ·2·
3000方米) 4 4 — 待定 80800 待定 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5 5 C 公共设施 7690 特定意图区 平注:本表仅为格式示例,表中内容并无参考价值
4.10 用地汇总表(示例) 用地代码 大类 R 中类 R1 R2 C C1 C2 合计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百分比(%) 100
5、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1 电子数据
法定文件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成果表达的基本原则是:文本的章节编排、图表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应统一,并采用统一装订格式。
5.2 文本和图表
文本和图表统一采用A4幅面竖向装订格式。大于A4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4幅面大小装订。
5.2.1 封面
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名称、编号、发布部门和批准日期。
5.2.2 扉页
说明编制单元曾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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