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局、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缴费核定工作。
组 长:王淑华(市社保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张光正(市社保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科科长) 郑小鸿(市社保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科副科长)
组 员:市社保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科相关工作人员
王占山(地税局) 财政1人
七、核定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对于全市已参保单位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原则上到7月30日结束。对于未参保单位的扩面核定工作,原则上到2011年11月30日结束。各旗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核定及录入工作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结束。各旗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及录入工作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结束。
(二)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统一采用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编码进行登记。
(三)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准确、全面清晰地填写《(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花名册》和电子报盘材料中所需填写的信息,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职工姓名、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单位所属地税局、联系人、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型、单位地址、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编码。
各核定小组和各级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59号)、《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124号)精神,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要认真审核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其中参保单位名称必须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相一致,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信息编码填写、输录、打印必须清晰、准确、完整。
各级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输录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必须将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缴费险种、缴费时限、缴费金额以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信息编码等准确、清晰地输录、打印或填写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财税库银联网社保缴费电子信息表格上。参保单位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表》、《变更表》所列信息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快五险合一“金保工程”网络与地税部门社保费财税库银联网的联网对接。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准确唯一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编码进行参保登记申报,并认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与企业参保号对应表》,提供给地税部门进行联网结算。
(五)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保
单位及参保职工宣传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措施,争取参保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大力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核定小组和稽核检查小组要充分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边分组开展业务培训及执法教育,一边及时通知各参保单位核对历年参保缴费数据,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中心下载本单位有关数据,先将本单位2010年各险种参保数据提前核对并采集回去,提前准备2011年参保数据电子报盘申报材料。
(七)对于2010年度已参保单位原则上全部实行单位主动申报核定,其中对于参保信息数据齐全的用人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实行电子报盘核定;对于暂不具备电子报盘核定条件的部分中小型用人单位,按照地税各分局管辖范围实行集中通知检查、分片申报核定;对于暂时无法联系和生产经营困难及已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2010年度核定情况,暂先按缴费基数的下限进行排查核定。对于扩面新增参保单位按地税辖属范围实行集中申报核定和上门现场稽核检查相结合。
(八)参保单位准备以下缴费基数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批准成立的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
件复印件;
2、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季报和年报(劳动情况报表); 3、上年度6月和12月(或相近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上年度内辞职、解聘、终止合同、一次性分流安臵、死亡、调出人员等花名册。要求同时出具文件或文字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5、上年度会计年报;
6、上年度财务应付工资明细帐;
7、上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和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变更表》。
(九)各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核定材料严格审查,详细查阅参保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真分析所提供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既要核定参保人数,也要核定工资总额。核定后对被核定单位出具书面的核定结论,核定小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个单位的核定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核定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在核定结论书中注明各自的意见,报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后再下达核定结论。
(十)对于缴费基数核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核定材料的以及不配合核定小组及时开展核定
工作的,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基础上,按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标准直接核定其缴费基数。
(十一)核定结论下达后,各参保单位必须在3日之内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7天的缴费基数核定结论公示。公示可以张榜公布,也可以通知职工到指定部门查阅。各参保单位对公示情况及核定工作的意见,应在公示后的15日内以书面材料报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核定结果如有异议,也可在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到缴费基数核定小组持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调整。
(十二)各核定小组对审核通过的核定资料要及时录入微机,及时把核定资料呈报核定信息建账部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各核定小组要定期把本组的核定和稽查情况总结上报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信息建账部门对各小组呈报的核定资料要及时进行数据审核和录入整理。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各核定小组的核定情况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复审。
(十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据实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按照呼政发[2007]78号、呼政办发[2009]9号、呼政发[2009]61号等有关规定据实开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监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按照呼政发[2009]28号、呼政发[2009]29号、
呼政发[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