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呼人社字[2011]67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地税各征收分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09]9号)等规定,现就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抽调专人联合组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缴费基数核定情况,出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和内容
(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以及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
1、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新进编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工伤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政策规定应参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10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所列项目、内容对相关参保数据进行核定确认。
三、关于缴费基数确定
(一)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呼市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1] 号),我市2011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40元。
(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140元的60%(即 1884元)的参保职工,按3140元的60%(即1884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140元的80%(即2512 元)的参保职工,按3140元的80%(即2512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140元的60%(即1884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140元的80%(即 2512元),但低于3140元的300%(即9420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140元的300%(即9420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呼政发[2007]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呼和浩
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
(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
(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市本级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
(四)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