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妇女与暴力
研讨会1: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实施的危机干预工作中当前的问题和挑战
成就:
在一些国家,有越来越多的针对暴力受害者的服务供应。例如,在菲律宾,在法律领域内取得的许多成就得到了认可,包括:对《刑事法典》(1930年)和《家庭法典》的修订,《反邮购新娘法案》的出台,防止虐待儿童的儿童特别保护,以及《反性骚扰法案》的出台、《反强奸法》、1998年的《强奸受害者援助和保护法案》,《2003反非法人身交易法案》;2004年的《反对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法案》等。
障碍、差距和挑战:
一位斐济代表认为,由于过于关注男性的权利,引入和支持男性的计划成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教育匮乏也被认为是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个挑战。例如,在菲律宾,缺乏专门为女性提供的谋生就业教育或培训机会,而且关于妇女权利的意识和教育也非常匮乏。
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位菲律宾代表认为在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在菲律宾,没有一部有关离婚的法律。由于缺少资金,1998年通过的《强奸受害者援助和保护法案》无法得到有效施行。
在菲律宾,吸毒相当普遍,而这也被认为是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在国家暴力方面,一位斐济代表认为,区域内的武装冲突导致妇女的经济权力丧失。军国主义的猖獗、反动政策(例如《武器和军火法案》)及反动政策统治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斐济警察普遍越来越残忍,这已被认为是一个重大问题。
被确认的主要议题:
由于缺少赋予暴力受害者经济和社会权力的制度,这使他们在遭到暴力伤害后继续生活的能力受到了限制,这已得到了社会的公认。一位尼泊尔代表认为,在尼泊尔,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遇到的挑战包括贫困以及妇女缺乏社会和经济权力等,这些因素导致妇女不断遭受到暴力伤害。由于尼泊尔这个国家从来没有保证过妇女的公民权、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导致了女性在尼泊尔社会中的从属地位。
与会者认为,普遍缺乏向暴力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包括缺乏家庭和警方的支持。例如,在斐济,人们已认识到,不仅缺乏向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而且现有服务对女性缺乏同情。此外,人们还认为,针对支持服务的资源分配非常保守,同时,也没有可以保证政策得到彻底施行的机制。在菲律宾,普遍缺乏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的援助资源,没有为她们提供免费医疗、法律心理援助以及其它福利援助。同样,在菲律宾,没有为非法堕胎的幸存者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而且人工避孕也被禁止。由于普遍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妇女很难获得来自服务的支持。
一位斐济代表承认社区意识策略的重要性,并且承认在与原住民社会的合作中,“打破障碍”依然困难重重。
处理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工作人员(即:卫生工作者、医生、警察、法律工作者等)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性是一个重大问题。例如,在菲律宾,许多服务提供者,包括受害者支持服务对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缺乏同情心,而且除了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策与结构有限之外,服务提供者通常缺乏技能和同情心。
司法系统和规范化立法程序的缺陷也是一个重大问题。例如,一位马来西亚代表认为许多问题与拘押令有关。在马来西亚,受害者很难在24小时内得到拘押令,受害者必须等到开庭当日才能得到一个颁布的拘押令,而且没有得到任何临时保护。同时,拘押令也没有延伸到全部14个州,各州关于拘押令的法律也有所不同。而在菲律宾,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反应的法律和结构普遍存在挑战,司法系统更以腐败闻名,现有法律得不到有力执行。
与性工作者有关的许多问题被提了出来。尼泊尔的女性性工作者没有国籍,并且面临经济剥削,同时还要遭受警察和军队的拷打等暴力形式。缺乏执行法律的结构和制度,导致未成年性工作者不断遭到性剥削。
在一些国家中,大众的观念和惯例被认为导致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例如,在斐济,人们普遍的观点(包括一些宗教信仰),如认为妇女天生该打,以及回到传统做法的观念(例如,警察采用罚款和鞭打的方式执行一些近乎荒诞的传统,如妇女不得穿裤子等)是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挑战。在尼泊尔,由于一夫多妻制,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障碍和因嫁妆引起的家庭压力等原因,妇女面临着结婚的压力。在菲律宾,与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有关的传统污名依然存在。
在解决父权制问题上的失败也被认为是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个挑战。
建议:
? 政府应当资助并制定一些计划,以便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赋权妇女,
例如,实施一些增强妇女权利意识的计划,同时引进一些平台,以培养对暴力受害者的社会同情心。
? 政府应当提供一些免费和全面的将满足受害者多方面需求的干预计划,并且
增加对受害者服务的资助,并向受害者庇护所提供基础设施。
? 政府应引进立法,加强两性在财产权和公民权方面的平等,同时,各个国家
都应提供临时性拘押令,以强制的手段保护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 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对施暴者(包括国家施暴者在内,如警察和军
队)追究责任和免于惩罚。
?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培训卫生保健工作者、医生、警察和法官时,课程中应
引入社会性别敏感性并包括同情心培养计划。
?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实施社区计划,培养对受害者的社区同情心,解决妇女
的权利教育问题,提高对有害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对妇女和整个社会的影响的认识。
研讨会2:停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审查收获与遗留的挑战并规划未来战略
成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经制定了国际标准,并起草了反对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法律。
障碍、差距和挑战:
缺乏对违法者的赦免制度和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标准,特别是国家就是施暴者的情形下如何确立这一标准。同时,男女两性接受犯罪司法系统服务时的不平等和彼此的相互歧视导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其它人权文件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实施。
当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不能很好地解决暴力对妇女的影响,尤其是对那些边缘化群体的影响。例如,人们对国家侵犯原住民妇女的基本人权和对同性恋妇女的暴力行为缺乏认识,并且对暴力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北京行动纲领》中的残障妇女的影响缺乏认识。此外,导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普遍缺乏施行和加强保护妇女的法律的机制。
其中一个得到公认的挑战是,受害者和整个社会对人权框架和现有公约普遍缺乏了解和认识。文化和宗教教义强化了暴力行为,而且限制了妇女们行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及人权条约中规定的权利的能力。
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的审判和惩处对妇女儿童施以暴力的犯罪分子的制度并不十分有效,并且阻碍了妇女儿童报告家庭暴力。
被确认的主要议题:
对人权框架是一种赋权工具普遍缺乏认识和了解。这个问题包含对作为合法权利的人权进行严密的解释和在司法程序的约束下实践人权。
由于极端原教旨主义势力的兴起,妇女权利运动正面临着冲击,妇女的很多权利有可能被剥夺,对妇女运动的资助也会减少。
建议:
? 需通过如下方式将人权框架引入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过程中:
——把战略性使用人权框架作为对妇女运动和暴力幸存者的一种赋权工具,以消除妇女们由于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而产生的没有权利的感觉。
——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定义,使之成为明确无误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将人权框架纳入社会政策范围内,使妇女受到司法制度的保护,并实现她们居住和监护的权利。
——妇女运动积极了解人权框架,并且通过与联合国/法律程序相结合的妇女运动强化人权专门知识,以为边缘化部门主张利益。
——把“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人权战略”定位在一个更为宽泛、多角度的框架内(不仅限于以法律为中心的方法)。坚持不懈地挑战狭隘的分等级的人权概念,制定全面、综合、广泛的人权框架——把妇女特殊的人权同其它领域的权利斗争(例如,原住居民斗争、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人权以及残障妇女的生存权)联系在一起。
——参与制定国家在尊重、保护、实践和促进人权方面的职责的标准,质询国家在处理个人暴力行为时的责任。
? 需通过如下方式进一步参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进程:
——监督政府报告 ——起草影子报告
——争取取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条款
——争取国家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在国家层面对这个承诺进行立法
——提交有关政府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上完成国际责任的数据和结果,并将其纳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它机制的国家报告中。 ? 需要建立更多的预防性措施,包括人权教育及人权意识的培养等。
? 在推动国际法规定下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工作时,建议采用“第二个国家”策
略(即,通过非政府组织说服一个国家讨论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工作)。
? 需对减少与妇女运动合作的资源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考虑如何保持并
维护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如何与其它运动建立广泛的联盟。
? 需促进妇女运动所产生的最佳实践方法,并保证她们能独立、完整、自主地
开展其工作。
? 建议制定策略和行动计划,以打击各个层面上的那些反抗力量。
研讨会3:新的拐卖人口趋势及对其颠覆性的干预
成就:
据报道,菲律宾以瑞典法律为基础,于去年五月份通过了一项立法,规定卖
淫的妇女合法。依据这部法律,卖淫的妇女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得对其进行拘留或列入黑名单,相反要为其提供专业性服务。然而依据这项法律,皮条客和嫖客却要承担法律责任。
障碍、缺陷与挑战:
在讨论有关贩卖妇女问题的时候,通常都忽视了其中的买方。
被确认的主要议题:
长久以来,人们通常只关注那些贩卖妇女案件中的卖方,而对需求方即买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使贩卖妇女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犯罪行业。
反对拐卖妇女联盟(CATW)是反拐卖的主要机构,它强调“卖淫是对妇女的伤害,也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该观点曾饱受争议,因此,卖淫需被看作和拐卖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联。
同时,在反拐卖的政策和法律中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性。
亟待解决的问题:
性产业在当今这个时代得到空前的发展,如妓院和街头妓女的增加。大众媒体和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也大大增加,这些都显示性消费正以难以置信的速度增加。反对拐卖妇女联盟指出,有关卖淫的立法只会使问题变得更加糟糕,一些原本非法的行业也由于法律的许可而蓬勃发展了起来。关于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建议:
? 各国政府需制定和施行相关法律和政策,以严厉打击并惩罚那些贩卖妇女的
买主,同时,设置严密的监控装置,既保证打击的效率,又阻止那些贩卖者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而不仅仅是惩罚那些被拐卖的人。建议各国制定像瑞典法律那样的法律并遵照执行。在瑞典,拐卖妇女的买主一旦被捕,将面临在服刑、社区服务或是参加以前被拐卖的受害者们组织的研讨会之间作出选择。在这些研讨会上,受害者们会向买主讲述她们的经历,并且帮助那些买主认识到她们也是人,而不是性对象。然而,这一建议也饱受争议。
? 各国政府应当对妇女的拐卖承担责任。例如,需促使政府部门通过承担更多
责任,有效实施政策和策略,使妇女的生活得到更好的改善。
? 需制定一些长期的预防性措施,以解决贩卖妇女的根本性问题。例如,需通
过如教育及意识培训等措施,使可能的受害者获得应有的权利。法律、政策和计划解决问题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贩卖行为发生后和反应性方式上,而应该更多地注意一些根本性问题,如社会不平等、经济地位低下和流离失所等,特别是那些由于军事冲突而引发的问题,在亚太地区,这些问题正越来越恶化。对那些造成买主对色情业服务的需求及导致人贩子拐卖妇女的根本问题也需制定计划予以处理,例如,男人们渴望性却不愿承担责任,渴望经常变换花样,渴望权力/控制力,并采用攻击/暴力的方式满足欲望等诸如此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