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有在检查车辆合格后方可开启挡车杆放行,放行后应立即放下挡车杆。 3.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
4.挡车杆损坏检身员应立即通知调度,挡车杆损坏期间应派专人在井口值班,配合检身员完成检车放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井口公示栏管理规定:
1.公示栏内容由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负责填写,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更改,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公示栏公示允许入井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编号、名称、性能、荷载能力、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
2.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根据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情况及时更新公示栏内容,及时删除不合格车辆信息,检身员严格执行公示牌板内容,严禁没有公示的车辆入井。
第五章 防爆车检查检修规定
第四十四条 防爆车辆检查规定:
1.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由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业人员定期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周期为10天),检查人员至少两人,检查合格的签发合格证并在井口公示。
2.车辆每班入井前要经专门车辆检查员对车辆转向、灯光、制动、轮胎等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放入井证。每班检车时间:早班:7:30-9:00,中班:15:00-16:30,晚班:23:30-00:00。
3.车辆入井前检身员要检查车辆的合格证、入井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检查随车安全用品配备,车辆运送材料是否捆绑牢靠,是否存在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违反规定乘人等现象,检查合格方可入井。
4. 车辆每次出、入井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5.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各单位应及时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两名及以上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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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7.突击检查为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检查,对查出结果严格按照罚款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车辆日常检查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规定: 1.入井车辆实施包车到人,一台入井车辆可以配置三个司机,三个司机中设组长,组长为包车人。
2.由包车司机和维修工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嘴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 ﹙15﹚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清洁、擦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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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维修班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驾,管理组织机构两名及以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单位检修班负责所用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和性能测试工作。
4.要求车队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车辆维护保养周期定为10天。
5.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6.各单位交付司机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司机使用。
7.各单位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区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做记录。
第四十六条 车辆停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停车后应将废气箱内的水放净,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还应将排气管以及补水箱内的水放净,若柴油机散热器内没有添加防冻液,同时还要将散热器及柴油机机体内的水放净。
2、每班停车后应对排气阻火器进行清洗,(清洗方法:汽油浸泡后冲洗干净)长时间不清洗排气阻火器,油泥会将阻火器堵死,造成排气不畅,功率下降。
3、停车后切记将电源箱总开关关闭,否则会造成电瓶缺电。
4、冬季防爆车辆停驶后,要停放在井下指定巷道内或地面有采暖设施的车间,并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七条 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使用寿命规定:
1、独立开发、制造,整车具有知识产权的车辆,防爆人车寿命六年,防爆材料车寿命五年。
2、专业防爆车辆生产厂家利用其它品牌车辆改装生产的,具有部分知识产权的防爆车辆,防爆人车四年,防爆材料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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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寿命必须强制报废。
第七章 内业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要求各项记录应有各单位包车司机和车队维护人员的确认签字,车辆维修要有施工技术措施。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绘制矿井井下运输系统图,样式由机电科给出,作图由技术科给出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驾驶员资料登记,包括驾驶证、《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制定运输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规定培训,要有培训资料及考核记录。
第五十三条 机电科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车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台账中应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所有合格证、维护保养说明书等)、车辆定期检修维护保养记录(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专门检查人员填写)、每班入井前车辆安全性能检查记录(专业检查人员填写)、车辆出、入井检查登记记录(检身员填写)。
第八章 防爆车辆运输检查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防爆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车次入井前,必须由专职检车员和检身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检查结果纳入月度机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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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防爆运输车辆入井时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5%;防爆车使用率不低于80%;防爆车待修率不大于10% 。
第五十六条 车辆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直接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 防爆车每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罚款2500元。
2. 车辆刹车、离合、转向等关键系统失效,对司机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3. 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喇叭不响投入运行的罚款500元。
4. 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5. 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6. 阻火器丢失或人为损害不能恢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7. 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8. 车容车貌不整洁、油箱表面油污沉积,视情节每辆车罚款50-200元。 9. 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或掘进巷及其它狭窄的“停车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300—500元,出现事故按照追查内容执行。
10. 发生车辆碰撞,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 严禁人货混装,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0元。 12. 车辆超速行驶,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
13. 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14. 各种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或与实际不符,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5.入井运输车辆驾驶室不设顶棚的每例罚款1000元,顶棚有裂纹、开焊和严重变形的视情节罚款200—500元。
16.水箱不加水运行的每发现一例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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