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第二十七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二十八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同向行驶的车辆严禁超车。
第二十九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2、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3、下坡车让上坡车,空车让重载车。 4、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5、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6、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7.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一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2. 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3. 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4. 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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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5. 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6. 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7. 倒车时必须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三十二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2.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人车驾驶室内严禁乘人。 3.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或询问,得到乘车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4. 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5.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6.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三十三条 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 严禁人货混载,运料车除司机外严禁任何人员乘坐。 2. 车辆不得超载运行,WC1.8J型运输车额定载重为1.8吨。
3. 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运输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 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5.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以提醒前车设法避让。
2. 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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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4. 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时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5. 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6. 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三十五条 井下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自动风门的规定
风门是煤矿通风的重要设施,运输人员、材料防爆车辆频繁通过容易与风门产生接触造成风门损坏,为保证井下极重要通风设施风门的安全,对防爆车辆通过风门制定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防爆车辆通过风门时必须依次逐辆通过,待一辆车完全通过两道风门后,下一辆才可以通过。
2、防爆车辆在靠近风门20米远处开始减速,挂到一挡,车速小于5公里/小时。
3、防爆车辆通过前车辆距风门5米远处制动停车,待风门完全打开后,沿中间通过(距两巷道侧风门相同距离,避免碰撞),严格禁止在风门开启运动过程中通过风门。
4、进入两道风门间的车辆,要求停在两道风中间,禁止车辆驶入距下一道风门5米以内的位置(车辆距开启后的手动风门边沿2米以上距离,自动风门开启状态为25秒,时间足够单台车通过)。
5、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过程中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6、严格禁止后面车辆在前一辆车驶入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时紧跟其后入内。
7、严格禁止对面车辆在驶出风门时或驶出后,在风门未关闭时将车驶进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
8、严厉禁止在每扇风门处及两道风门间会车。 9、在风门规定对应位置设置停车、距离标识。
第三十六条 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和装载机等)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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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禁止其入井:
1. 无车辆维护人员每十天检查粘贴车辆检验合格证,驾驶员无驾驶证的车辆;
2. 车辆的工具箱、驾驶室、车厢内有非防爆电子产品、烟头、点火物品; 3. 出车前未进行点检不能保证制动、转向、灯光、雨刷等关键部件的完好得车辆;
4. 综合保护系统未开启或运行不正常的车辆;
5. 防爆车冒黑、蓝、白烟,尾气不合格的车辆,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超过150℃;
6. 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7. 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4公斤灭火器的;
8. 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9. 装运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电气设备的车辆; 10. 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11. 大灯不亮,雨刷器坏,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12. 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 13. 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14. 未携带2个4公斤(或1个8公斤灭火器)或灭火器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车辆;
15. 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 回风顺槽严禁走任何车辆 第三十九条 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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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报安监站领导与机电科辅助运输车辆分管领导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结果调度会通报。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安监站和机电科,并联合负责追查分析事故。将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对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找不出来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节 道路及标示牌管理
第四十条 行车道路及标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道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转弯标志、鸣笛标志、限速标志、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
3、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4、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5、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6.倾斜井巷每间隔30-50米设置减速带。
7.煤矿行车斜井井底拐弯处必须设置防跑车缓冲紧急避险设施(避险硐室、沙体等防撞缓冲物),副井口处坡度6度,长度128米,在转弯处巷道壁设置双层防撞轮胎胶带,正对面20米处设置防撞沙袋和双层防撞轮胎胶带。
第四十一条 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必须齐全,各标示标识由通风队负责管理、提报,机电科负责制作发放。
第三节 挡车杆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井口挡车杆的管理规定: 1.井口挡车杆应处于常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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