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车辆管理制度
诚意煤矿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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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
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井机车只限于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情况下使
用防爆柴油机车及防爆装载机。
第三条
综采面安装、回撤时使用特种车辆,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瓦
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允许使用。
第四条
适用范围: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所有入井车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辅助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精神。
4.负责矿井辅助运输重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5.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第六条
机电科职责:
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管理与监管工作。其职责:
1. 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 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 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各种内业记录样表的检查工作。 4. 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5. 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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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1. 2. 3.
安监站职责:
负责监督监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 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负责对井下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负责参与机电科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八条 车队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所有辅助运输车辆(包括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使每台车辆达到完好要求后方可入井运行。
2、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3、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承担矿井升入井人员的运送,材料配件的运输,矿物工程用车等。
4、负责建立车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和车辆各种运行记录,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编制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5、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维护保养、修理等工作. 6.每次入井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 7.绘制运输系统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8.对车辆的完好状况和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1
证及以上经相关部门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由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双证上岗。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防爆车司机必须为专职,禁止兼职。
第十条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
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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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入井后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十三条 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或防爆车必须配机载式瓦斯断电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达到0.5%)必须立即熄火,并切关闭所有车上用电电器,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管理措施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七条 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特制订车辆 入井时间,原则上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车辆入井,具体时间:
早班:07: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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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15:00----16:00 晚班:23:00----00:00
第二十一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两个故障警示牌、定位卡、阻车垫。
第二十二条 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米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三条 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第二十四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入井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5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7. 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车辆在斜巷行驶时必须保持低档(1、2档)行驶,在斜巷行驶中严禁换挡;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空挡行驶,严禁溜车。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 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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