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山区,降雨多且集中,崩、滑、流灾害频繁发生。在东部平原地区,土地盐渍化、沼泽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广泛分布。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不合理的人类经济工程活动也使得地质灾害的发育日趋加剧。在东、中部地区,由于大量抽取地下水和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油气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平衡条件破坏和岩土构造应力状态发生变化,诱发并加剧了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盐渍、沼泽化、崩、滑、流、矿山灾害等地质灾害的发育和危害。在西部地区,由于超量开发土地、草原、森林和水资源,加速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灾害的发展,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也随之增多。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突出地质灾害的区域特点与城乡建设特点,并应遵循预防规避为主、灾害源与受载体同时在规划中考虑、规划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全面规划与重点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1.0.5 城乡防地质灾害规划除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目前主要的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
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57-94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城市防地质灾害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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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地质灾害: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同时包括海岸带地质灾害、黄土湿陷、膨胀土、软土、冻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质灾害、以及矿山开采所导致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一种地质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地质事件,是地理作用的产物,按地质灾害成灾潜势可以把灾害划分为高潜势地质灾害(火山)、中潜势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地面塌陷、矿区地面变形、地压灾害、瓦斯爆炸、煤层自燃)、低潜势灾害(地球化学环境异常、荒漠化、特殊土的地质灾害三种类型)。地质灾害是复杂的随机事件,同时也有一定的周期性;并且具有群发性特征和区域性特点。
2.0.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地质灾害自然属性的体现,评价的核心要素是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从定性分析看,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越高,危险性越大,灾害的损失越严重。地质灾害危险性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前者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评价要素为灾害的类型、规模、活动周期以及研究区内灾害的分布密度;后者指具有灾害形成条件但尚未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潜在危害性,评价要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象水文条件、植被条件和人为活动条件等。
2.0.3 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危害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灾害类型、活动规模和活动方式,可根据致灾的动力因素来分析确定。对于崩塌、滑坡和泥石流而言,它们的成灾范围一般包括灾害体发育区、灾害体活动区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危害区三部分组成。
评价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破坏损失、人类社会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抗御灾害的能力,运用经济学原理评价减灾防灾的经济投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准确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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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地质灾害的规模、活动方式及其破坏能力进行评价,是评估和预测灾害损失的重要依据。
灾前评估是对一个地区地质灾害事件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损失程度的预测性评价,它是制定国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减灾对策预案的基础;灾期跟踪评估是在灾害发生时对灾害损失的快速评估,它是制定救灾决策和应急抗灾措施的基础;灾后总结评估是指在灾害结束后对灾害损失进行的全面评估,它是决定救灾方案、制定灾后援建计划和防御次生灾害的重要依据。
根据评估范围或面积,可将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分为点评估、面评估和区域评估三类。(1)点评估:点评估是指对一个地质灾害体或具有相同活动条件及特征相对独立的灾害群进行的评估,评估范围一般不超过几十平方公里,点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的单一的灾害体或灾害事件,通过评估能比较准确地量化它的损失程度和风险水平,可作为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如为治理滑坡或滑坡群而进行的滑坡灾害评估。(2.)面评估:面评估是对具有相对统一特征的自然区域或社会经济区域进行的评估,评价区面积一般从几十平方公里到几千平方公里,如一个小流域或一座城市。其目的是评价某一地区地质灾害的破坏损失程度或风险水平,推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并为区域规划和资源开发提供依据。(3.) 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区的大面积的地质灾害灾情评估,评估范围为一个省或几个省乃至全国,面积一般在几万平方公里以上;区域评估的目的是对区域性地质灾害的破坏损失或风险水平进行评价,从而为宏观减灾决策和区域经济规划提供依据。
2.0.4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规划
防地质灾害规划应该是城市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完成这一任务的基础工作之一就是应在搞清规划区范围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危害程度、发生概率、可能的损失的基础上,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价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空间发展状态,规避灾害。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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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城市详细规划的时候,必须对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范围、灾害特点、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与分析,详细确定每一个灾害的防避与治理对策与措施。
2.0.5 地质灾害规避
防地质灾害以“规避”为中心的新思路,这是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但地质灾害既受制于自然环境,又与人类活动有关,是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在地质灾害面前并非无能为力。通过研究灾害的基本属性,揭示并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条件和分布规律,进行科学的预测预报和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就可以对灾害进行有效的防御,从而减少和避免灾害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管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与工程的手段,达到防灾减灾目的。城市防地质灾害规划应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发展方针对防地质灾害的要求,及时研究城市防地质灾害现状和特点,并按其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考虑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拟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发展目标、工程布局与对策、指导工程设计。
3.基本要求
3.0.1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乡建设区域,进行规划时,由不同层次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所指导,不同规划阶段其所关注的尺度不同,必须由专业部门进行相应阶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使规划所必须掌握得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危险性等能够为规划提供依据,地质灾害评估所用图纸比例须与不同阶段城乡规划图纸比例一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是规划防地质灾害的基本信息,规划设计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城乡规划编制。
3.0.2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部分编制,应深入理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充分掌握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特点及形成规律,结合规划内容进行编制,将地质灾害的影响纳入城乡规划的整个阶段,从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城镇规模等级功能等的安排,到总体规划功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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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组织以及各类用地的安排、到详细规划阶段的建设控制,都要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通过多种手段控制规避地质灾害,从根本上减轻灾害危害。
3.0.3 规划编制应从规避与减轻地质灾害危害的要求出发进行,从建设用地选址、空间组织、功能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将防地质灾害纳入规划的全过程,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3.0.4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范围、期限应与城乡规划的范围、期限一致。否则二者无法保持一致,可能致使某些地方和某些时段地质灾害得不到应有的关注。
3.0.5 我国幅员广大、地质环境差异很大,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内容应根据规划范围的地质灾害情况,在全面分析地质灾害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进行。山地区域的城乡规划应重点关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黄土地区的城乡规划应重点关注黄土地质灾害;岩溶地区的城乡规划应重点关注地面塌陷;平原地区的城乡应重点关注地裂缝、地面沉降等问题;滨海城市应关注海岸带地质灾害。矿山地区城乡规划应重点关注因矿山开采所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地规划安排。
3.0.6 城乡规划不同层次的防地质灾害目标与内容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同一层次规划相衔接,这样才能使防地质灾害得到系统化的安排,目标趋向一致,对策保持协调。
3.0.7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部分是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对规划进行评审时对其一并进行评审。批准后,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调整、修编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修编、调整程序进行修改。
3.0.8 城乡规划进行调整与修编,存在范围扩大、空间功能变化等基本问题,作为防地质灾害部分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变化。对地质灾害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随着地质勘测工作的深入,规划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对防地质灾害提出新的要求,防地质灾害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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