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规范
Urban Planning Code for geological disasters defence
(讨 论 稿)
2010- 发布 2011- 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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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规范》是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建标[2004]6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主持,具体由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甘肃省城乡规划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由建设部 年 月 日的建标( ) 号文件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确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城用地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的防地质灾害部分的编制。
在规范的编制的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收集大量资料、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主要的地质灾害和基本术语、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从城市规划编制方面,对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主要地质灾害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原则和技术上的指导措施。
本规范系全国首次编写,在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注意收集和积累资料,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规范》管理组(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 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甘肃省城乡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
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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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要求 4.任务和内容
4.1 . 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防地质灾害
4.2 城市(镇)总体规划阶段(含分区规划)的防地质灾害 4.3 城市(镇)详细规划阶段的防地质灾害 4.4 乡、村庄规划的防地质灾害
5.规划成果要求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B.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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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减轻地质灾害对城乡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危害,规避地质灾害对城乡建设区域的影响,全面提升城乡建设区域的安全程度,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确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的防地质灾害部分的编制。
1.0.3 本规范所指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同时包括海岸带地质灾害、黄土湿陷、膨胀土、软土、冻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质灾害、以及矿山开采所导致的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的防御由专门的规范进行指导。
1.0.4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突出地质灾害的区域特点与城乡建设特点,并应遵循预防规避为主、灾害源与受载体在规划中同时考虑、规划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1.0.5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海岸带地质变化、黄土湿陷、膨胀土、软土、冻土、盐渍土特殊土地质现象、以及矿山开采所导致的地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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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危害。
2.0.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地质灾害对城乡土地利用及工程设施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的估量。
2.0.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发生地质灾害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区。 2.0.4 防地质灾害规划:指城乡规划中通过建设用地选址、空间安排、功能组织、建设控制达到减轻地质灾害影响的规划,包括专门针对减轻地质灾害所进行的专项规划与工程措施。
2.0.5 地质灾害规避:是指城乡建设活动应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从而避免地质灾害对城乡建设的影响。
3.基本要求
3.0.1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乡建设区域,应该在不同规划阶段,由专业部门进行相应阶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用图纸比例须与不同阶段城乡规划图纸比例一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设计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城乡规划编制。
3.0.2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部分的编制,应深入理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充分掌握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特点及形成规律,结合规划内容进行编制,将地质灾害的影响纳入城乡规划的整个阶段,从根本上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
3.0.3 规划编制应从规避与减轻地质灾害危害的要求出发,从建设用地选址、空间组织、功能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3.0.4 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范围、期限应与城乡规划的范围、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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