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甘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发展,积极推进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原则;逐级考评,分级负责原则。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规范化司法所,个别优秀的推荐省司法厅命名为示范司法所。 二、考评范围
凡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基础设施齐全的司法所,均可申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所不得申报:
(一)未实现县(区)司法局直接管理的 (二)司法所名称不规范的;
(三)司法所人员定编、定员、定岗工作没有落实的 (四)司法所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考评步骤
(一)规范化司法所考评
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市(州)司法局组织实施、命名及挂牌等。具体步骤如下:
1、司法所根据《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经征求乡镇意见后,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规范化司法所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报告(3000字左右)。
2、县(市、区)司法局根据《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州)司法局申报。 3、市(州)司法局根据本办法组织考评审批,经考评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命名为“规范化司法所”并挂牌。同时将考评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示范司法所考评
示范司法所的考评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示范司法
所原则上每县(市、区)1—2个。“示范司法所”考评步骤如下:
1、县(市、区)司法局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示范司法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考评报告(3000字左右)。
2、市(州)司法局根据申请组织考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省司法厅提出考评“示范司法所”申请。
3、省司法厅对申报“示范司法所”的司法所进行考评、审核、符合标准的予以命名挂牌。 四、奖惩措施
命名为规范化司法所的,省司法厅给予通报表彰。推荐全国先进司法所或记功表彰时,原则上从示范化司法所中择优产生。
被命名的司法所在申报、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批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命名。
命名机关对“规范化司法所”和“示范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司法所,取消命名。
五、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统—组织领导全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工作,日常业务指导、工作督查由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承担。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其它
本考评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标准
2、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审批表
3、甘肃省示范化司法所审批表
甘肃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标准
一、组织机构(10)
1、党委、政府或编制部门发文建立司法所,并按要求配备编制(3分)。
2、司法所明确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直接管理, (5分)。 3、司法所名称规范。即,司法所名称为:xx县(市、区) 司法局xx (司法所所在地名)司法所(1分)。县(市、区)司法局统一格式制作司法所标牌并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1分)。
二、队伍建设(18分)
1、辖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人员3名以上;辖区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4分)。
2、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专职所长1名并按副科级配备 (3分)。
3、司法所长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1分)。
4、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