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3)

2025-06-21

会群体或集团;

2、多元性:统治阶级并不一定由公民个体组成,可以由政党、财团(洛克菲勒、美孚、三井、三菱)、企业法人(某些垄断国企势力)、家族势力(肯尼迪家族)或其他组织共同构成;

3、代表性:(以政党为代表)政党可以成为统治力量,但并非意味着政党的全体成员均可成为统治阶级,政党内部也可以有阶级与阶层的细分,例如政党的精英阶层与领导阶层;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就不加约束。

(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引例: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Preamble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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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宪法。

(四)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G.《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社会福利法》、酒驾入刑 (五)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在实际上都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集团细分和冲突

E.G.《谢尔曼反垄断法》 四、法的本质意志说的两点限制 (一)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E.G.《社会福利法》在现代才逐步确立和完善,Why? 国家财富的极大丰富——有能力兴办社会福利 (二)理性的限制

五、法的本质的一个折中的总结 (一)法是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 ——统治意志必须遵循基本的社会规律

E.G.税法均贫富V.S.“多劳多得”的分配法则、“见利忘义”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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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义无利”

(二)法是利益性和正义性的统一 ——非正义的法律将动摇统治的根基 (三)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统治阶级亦需在秩序安定的社会中生活

E.G.“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六、历史上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参考) 1、神意说(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E.G.“佛法无边”。

2、理性说: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

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认为: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适用的法。 3、意志说:卢梭、黑格尔

卢梭(法国思想家):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意志说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4、正义说:塞尔苏士

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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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术。

5、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6、民族精神说:萨维尼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7、社会利益说:耶林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8、主权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认为:国法对每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它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力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9、社会控制说:庞德

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秩序的统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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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判决预测说:霍姆斯、格雷、弗兰克 11、规则说:哈特 第二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社会 1、维护皇权 2、刑主民辅 3、义务本位 (二)现代社会 1、维护人权 2、“民主”刑辅

(1)Q&A:什么是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民法的兴盛显示国家对私权(Civil Rights)的重视,彰显民权社会的特征。 3、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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