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置具有参考意义的指导利率。德国在数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实现了利率市场,没有出现其他国家那样剧烈的金融市场波动,市场利率没有出现大幅度的改变,实现了管制利率向市场利率的平稳过渡。原因之一便在于其建立了放开利率管制之后的市场参考利率,该利率虽然不再具有管制利率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于金融机构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建议在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后设立具有较高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的参考指导意义。
(3)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管。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只允许小幅度的上下浮动,商业银行通过利差可以获得大量的营业收入。商业银行之间,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意识不强。而存款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后,彻底放开存款利率以及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利差方面的收入肯定会大大减少,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竞争将会逐渐激烈化,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通过不计成本的抬高存款利率或者降低贷款利率来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可能发生的,大银行之间协议固定利率也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我国在金融业方面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几乎没有任何规定〔15〕,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面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监管内容,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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