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体现在存储义务的转移及后果上。转移完成的时间对于转移过程中损失风险的承担和买方金钱义务是否解除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转让完成时间时目前比较流行的规则是主观规则,即接受者收到资金时为转让完成时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就是采用主观规则。这就类似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中的承诺时间采用的“到达主义”一样,至于转让完成的后果,最为妥当的就是买方使用者的金钱义务终止,即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之间的义务解除,如果出现例外情况,接受者只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再向使用者追索。
就合同形式而言,有两个问题,一是采用书面格式的问题,二是数字签名的问题。就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而言,包括中国在内,大都承认非书面格式的合同。而数字签名这一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还都没有规定,因此,数字签名的效力仍然存在疑问。
(七) 电子货币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就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来说,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如中国,由于资本不能自由流动,那么,用外汇管制国家货币计算的电子货币则要承担主权风险,以及由于交易跨越国界,结算也要跨越国界,那么发行人需要将一种货币换成另一种货币,交易的一方就存在时间上的风险。
三 电子货币的立法建议
面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上的挑战,我们应当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一) 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电子货币的发展,应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在当前就用强制的方式指定由谁来发行或经营以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只要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和强大的商业信用,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使用特征,就应允许其发行电子货币。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二)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日前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各方权责不清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 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