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5)

2025-10-22

易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就无从谈起。可见,电子货币有可能带来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四) 电子货币的安全难以控制

首先是安全认证的标准不统一。我国己有的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不相同,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没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其次是虚拟交易安全性下降。电子货币将以前孤立的系 统环境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电子货币产品也增加了一些诸如鉴定、认可、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 一个层次上发生。

(五)电子货币带来洗钱难题

法律上对传统洗钱方式进行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主要是通过银行对交易的记录和调查来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因为,在电子货币出现以前,洗钱犯罪活动是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银行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而洗钱活动是利用了有形货币。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对反洗钱提出了挑战,电子货币的匿名使得了解你的客户更加困难。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使得交易各方直接进行电了交易,这就造成洗钱活动不会留下传统上的犯罪证据,给反洗钱的执法机构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六)电子货币对合同的影响

目前所称的电子货币主要是指以储值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在储值卡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发行人、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发行人是指发行储值卡的机构,当然,发行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销售所发行的储值卡;买方使用者即指从发行人处购买储值卡用于支付的人;卖方使用者指的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接受买方使用者用储值卡进行支付的机构,他们同时又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就储值卡来说,它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交易关系,这就是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关系,以及由于使用储值卡而产生的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关系。

发行人和买方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买方使用者用货币从发行人处购回储值卡,遵守双方的约定使用储值卡,发行人承诺将回赎该储值卡中所存储的义务,其标志就是发行人所负的存储义务开始成立。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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