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的性能应与此匹配。 5.4.1 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nc )
额定限制短路电流的优选值同表3。 额定限制短路电流的最小值同表4。 5.4.2 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I?c)
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的优选值同表3。 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的最小值同表4。 5.5 主电路中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
5.5.1 多相电路处于不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
在没有任何漏电电流的情况下,能够流过仅包括漏电保护器主电路两个极(包括穿过检测元件的中性线)的电路而不导致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最大电流值。
多相电路处于不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不小于6In。 5.5.2 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
在没有任何漏电电流的情况下,漏电保护器的各极连接平衡负载电路,能够流过而不导致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最大电流值。
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不小于6In 。 6 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 6.1 正常工作条件 6.1.1 周围空气温度
a.周围空气温度的上限不超过+40℃; b.周围空气温度24h的平均值不超过+35℃; c.周围空气温度的下限不低于-5℃或-25℃。
注:① 下限值规定为-5℃和-25℃两个等级,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选定。
② 运输贮存的极限温度为-25~+60℃,在此温度范围内,不一定要求漏电保护器正确动作,但应能承受这些温度的影响而不发生任何不可回复的变化。 6.1.2 海拔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6.1.3 大气条件
大气的相对湿度在周围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50%;在较低温度条件下,可以有较高的相对湿度;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并考虑到因温度变化发生在产品表面上的凝露。 6.1.4 污染等级
除非具体产品技术条件另有规定,漏电保护器的污染等级推荐采用GB1497—85中4.5规定的污染等级2和污染等级3。 6.2 安装条件
对安装方位有规定或电器性能受安装条件显著影响的漏电保护器,应在具体产品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
6.2.1 安装类别(过电压类别)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类别除具体产品技术条件另有规定外,可适用于GB1497—85中4.6规定的安装类别Ⅱ和安装类别Ⅲ,当漏电保护器在中性点接地系统使用时,也可用于安装类别Ⅳ。 6.2.2 外磁场
漏电保护器安装场所的磁场,任何方向都不应超过地磁场的5倍。必须在强磁场附近使用的漏电保护器,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补充有关的技术要求。 7 结构与性能要求 7.1 结构设计 7.1.1 一般结构
漏电保护器应使用性能稳定的适用材料,制作精细,操作灵活,电气接触良好,接线方便,并且还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7.1.1.1 用于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1.1.2 操作漏电保护器时,容易触及的外部零件应用绝缘材料制成,如用导电材料制成,它必须衬有完整的绝缘材料,或放置在绝缘内壳之中。
7.1.1.3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漏电保护器(例如:家用漏电保护器,带有电缆的可移动使用的漏电保护器等),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4942.2—85《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2X级。对其他漏电保护器,制造厂应在说明书中给出安装使用的指导性意见,以免在使用中发生触电危险。
7.1.1.4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零件应采取电镀、喷漆、发黑及其他适当的防锈措施。但机构中的摩擦零件不受此限制。 7.1.1.5 耐燃性能
漏电保护器采用的绝缘材料应能承受8.2.5规定的试验而不引起燃烧。
7.1.1.6 释放式漏电脱扣器等在尘埃影响下易受损害的部件应设计成尘埃难以进入的结构。 7.1.1.7 在正常使用和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打开或拆卸的门或盖,在打开或拆卸时应不会损坏漏电保护器内部的任何零件,并不会影响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性能。 固定盖子的装置不应用来紧固任何其他部件。
7.1.1.8 平面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应适于安装在平整的表面上,安装后不应引起任何部件的过分变形及影响正常工作。
7.1.1.9 对带有电缆的可移动使用的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a.带有电缆的可移动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具有一根长度不小于2m的软电缆和与电源连接的插头(座),软电缆和与电源连接的插头(座)的额定值应不小于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值; b.推拉或旋转漏电保护器的外壳时,对供电电缆产生的应力,不应传递到电缆导体的接线端;
c.用导电材料制成与供电电缆接触的夹紧装置和电缆之间应衬有附加绝缘或是不可触及的;
d.漏电保护器上容易与软电缆接触的表面应光滑且无棱角; e.制造厂应提供更换电缆的正确连接方法的标志或说明。 7.1.2 机构
7.1.2.1 漏电保护器应能自由脱扣。在漏电电流超过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情况下,缓慢地把操作部件推向闭合位置或固定在闭合位置时,漏电保护器应能可靠地分断。 7.1.2.2 漏电保护器的机构应使动触头只能置于闭合位置或断开位置。
7.1.2.3 漏电保护器应有能可靠地表示闭合位置和断开位置的指示。如果是用操作部件来指示触头的位置,在机构释放时,操作部件应自动地位于和动触头位置相对应的位置。这时操作部件应有两个能明显区分的对应于动触头的静止位置,但是对自动断开,操作部件可以有第三个明显区别的并靠近断开位置的静止位置。如采用符号表示,断开位置用“0”表示,闭合位置用“1”表示。
用两个按钮来进行闭合和断开操作的漏电保护器,表示断开操作的按钮应该用红色或标有符号“0”,其他按钮不得用红色表示。可以使闭合按钮停留在按下位置来表示闭合位置。 漏电保护器可以有一个专门用来指示漏电动作的指示装置,漏电保护器只能在使漏电指示装置复位以后才能重新闭合。
7.1.2.4 机构的动作应不受外壳或盖子的位置的影响,并与其他任何不用工具可拆卸的部件无关。
7.1.2.5 如按钮用盖子来导向,应不能从盖子外面取下这些按钮。 7.1.2.6 操作部件应可靠地固定,不借助工具不能取下。
7.1.2.7 当漏电保护器按规定要求安装时,如操作部件是“上下”运动的,应由向上的运动使触头闭合。
7.1.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漏电保护器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 1497—85中7.1.3的规定。 7.1.4 载流部件及其连接
7.1.4.1 载流部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足够的载流能力。
7.1.4.2 载流部件应采用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的导电性良好的铜、铜合金或其他金属及其适当的被覆层。
7.1.4.3 固定连接的接触压力不应通过绝缘材料(但陶瓷或者性能并不比陶瓷逊色的绝缘材料除外)来传递。当金属部件有足够的弹性措施来补偿绝缘材料的收缩与变形时可不受此限制。
7.1.4.4 作为电气连接的螺钉和铆钉应锁紧并防止松动。
7.1.4.5 具有两个极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各极动触头应基本上同时闭合和同时断开。但是专门用作中性极的触头可以比其他触头先闭合后断开。
对于63A及以下的漏电保护器,如果有中性极,则中性极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其他相线极的额定电流,对于63A以上的漏电保护器,中性极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其他相线极额定电流的50%,但应不小于63A。 7.1.5 接线装置
7.1.5.1 接线端子应用螺钉或其他等效方法连接,并能以足够的接触压力把表5标称截面积的铜导线夹紧在金属表面之间而不损坏导线。
表5 接线端子可以连接的铜导线标称截面积 In 被夹紧导线的标称截面积 (A) In≤10 10<In≤16 16<In≤25 25<In≤32 32<In≤50 50<In≤80 80<In≤100 100<In≤125 125<In≤200 200<In≤250 (mm2) 1~2.5 1.5~4 2.5~6 4~10 6~16 10~25 16~35 25~50 50~95 95~150 要求接线端子能用来夹紧单股实心导线和硬性的多股导线。
用来夹紧10mm2及以下的铜导线的接线端子,在连接导线前不允许对导线进行加工;如多股导线的钎焊,使用电缆接头及弯成环形等,并使导线在拧紧螺钉或螺母时不会滑出,但允许导线在进入端子前进行重新整形,或为增加导线的端部强度把多股导线捻紧。 7.1.5.2 接线端子应使导线不能移动,同时接线端子本身也不应该移动,以免损坏绝缘(减小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或影响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
7.1.5.3 如接线端子不是用来连接电缆,也可以制成专门连接和表5中导线标称截面积大致相同的母线的结构。这些装置可以是螺栓连接式,也可以是插入式。 7.1.5.4 接线端子中用于夹紧导线的螺钉和螺母,不应再用作固定其他零件。 7.2 性能要求 7.2.1 动作特性 7.2.1.1 漏电动作电流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等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并大于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
7.2.1.2 分断时间
漏电保护器的分断时间应符合5.2.7的规定。 7.2.2 试验装置
7.2.2.1 漏电保护器应具有带自复式按钮的用来模拟漏电电流的试验装置。操作试验装置时不应使保护导体带电。当漏电保护器处在断开位置时,若操作试验装置,不应对被保护电路供电。
注:试验装置只用来检查漏电保护器的脱扣功能,而不用来校核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的数值。
7.2.2.2 漏电保护器在额定电压下操作试验装置时所产生的安匝数,应不超过在漏电保护器的一个极通以I△n的漏电电流时所产生的安匝数的2.5倍。漏电保护器具有几个I△n时,除具体产品技术条件另有规定外,应采用最大的I△n值。
7.2.2.3 操作试验装置,在0.85Un及1.1Un时漏电保护器均应可靠地动作。 7.2.2.4 试验装置的按钮应能承受100N静压力1min不损坏。
7.2.2.5 试验装置的按钮应标有字母“T”或用文字说明,按钮的颜色不能用红色及绿色,推荐采用浅色。
7.2.3 需要辅助电源的漏电保护器还应符合下述技术要求: 在0.85Usn至1.1Usn之间必须保证正常运行。
对辅助电源中断时能自动断开的漏电保护器,辅助电源中断至漏电保护器分断电路的时间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7.2.4 温升
漏电保护器的温升按GB 1497—85中7.2.1的规定。 7.2.5 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 7.2.5.1 绝缘电阻
经8.7.1湿热试验后,漏电保护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5MΩ。 7.2.5.2 工频耐压
漏电保护器的工频耐压试验值按GB 1497—85中7.2.2表12和表13的规定。 7.2.5.3 漏电保护器的冲击耐压试验电压的峰值为6000V。 7.2.6 冲击电压作用下漏电保护器防止误动作性能
对冲击电压不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在施加峰值为7000V的冲击试验电压时,应不发生误动作。
7.2.7 机械和电气寿命
漏电保护器的机械和电气寿命按8.12规定进行试验时,操作循环次数应不低于8000次。其中额定电流小于等于100A的漏电保护器的电气寿命不低于4000次,额定电流大于100A的漏电保护器的电气寿命不低于2000次。其余为机械寿命次数。
漏电保护器执行主电路接通分断功能的部分,如采用低压断路器时,机械和电气寿命应符合JB1284—85中7.2.3的规定,如采用交流接触器时,机械和电气寿命应符合JB2455—85《低压接触器》中7.2.6和7.2.7的规定。 7.2.8 耐机械冲击振动性能
漏电保护器应能经受8.13规定的试验。 7.2.9 可靠性
漏电保护器应能经受8.14规定的试验。 7.2.10 抗电磁干扰性能
漏电保护器采用电子电路时,其抗电磁干扰性能应符合GB1497—85中7.2.12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条件
8.1.1 试品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 8.1.2 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新的漏电保护器上进行。 8.1.3 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
8.1.4 漏电保护器在试验之前允许在空载或负载(小于或等于额定负载)下操作数次。 8.1.5 在制造厂同意的前提下,为了试验方便,用比标准规定的更为严酷的试验参数和试验方法试验时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