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以往农村土地承包还要复杂。同时,从林业“三定”到现在,我省集体林权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林情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些林权争议还处在解决当中。在改革中,必须汲取历史教训,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对存在的林权争议,要积极妥善处理,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不要进行改革,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稳定和谐的环境下,推进改革。
(四)注意把握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一是加强保护管理,严防乱砍滥伐。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经营权利人充分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坚定长期经营林业的信心,引导经营权利人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关系,使其真正成为保护和发展林业的主力军。组织签订好林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要明确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防止少数人趁机乱砍滥伐,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二是提高《林权证》发证质量。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结果将体现在确权发证上。林地勘界、确权发证和规范管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一项十分关键性工作。而林地四至勘验,是提高《林权证》发证质量,搞好确权发证的基础。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林地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切实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要做到改革一起,确权发证一起。
三是规范流转行为。中央《意见》中,把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作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政策措施,并提出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畅通林业经营者的森林资产变现渠道,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目前,我省有相当一部分集体林已经发生了流转行为。规范集体林流转工作是当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如何规范流转行为,省委《实施意见》中已进行了明确,各地必须严格掌握。在具体实践中,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也要避免集体财产遭到损失,更要防止在纠正偏差时出现不稳定局面。
四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各地要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适时跟进相应的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机制,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改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商品林采伐利用的限制,建立既能保证资源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把商品林的处置权交给林地经营权利人。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我省已经确定几个集体林林木采伐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正在积极探索新的林木采伐利用模式。要结合林改推进情况,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民自愿成立森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火灾联防和应急反应机制。积极引导农户组建种苗、花卉、林产品加工、营销等专业协会。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一些县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成立了林木管护协会和林业咨询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受到了林地承包经营者的普遍欢迎。
五是转变林业管理方式。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主体多了,管理对象多了,林业的管理方式也要随之改变。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林业管理机制,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和服务上来。积极引导承包人科学经营林地和林木资源,帮助编制和实施好森林经营方案,逐步构筑高效便捷的林业行政服务体系。
四、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