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忠诚、康洁、执法、为民”教育活动,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加强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这次教育活动重在学习教育,重在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重在提高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长期以来,针对政法队伍的以政治思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整顿活动的持续不断,对违法办案人员的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追究也屡见不鲜。但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利益驱动、作风粗暴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我们许多同志也一直在思考,问题究竟出在何处?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惟一原因,在某些案件和某些执法者身上,甚至不是主要原因。最为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干警自身,在于干警的执法思想有问题。在不少执法者头脑深处,还是被旧观念所证实,特权思想、等级意识、霸道作风和人治遗风严重,习惯有罪推定,崇尚严刑峻法。他们嫉恶如仇,不懂得“对待恶者也应给予公平的对待”;他们清楚尉办案的错误性质,却自主不自主地违反法定程序。在诸多有罪无罪证据材料并存或“一对一”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释放不甘,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在一些冤案错案中,对受刑事追诉者的无罪辩解动辄斥之“态度不老实”,甚至刑讯逼供等等。执法观念上的陈旧,使得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即使违法违规也心安理得,受了处罚就感到冤枉。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许多执法者的法律理念仍然比较陈旧和落后,亟待转变和更新。近一段时期以来,通过媒体披露出来的诸如佘祥林案等一些冤假错案,更是突出印证了这一点。这些冤案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归咎于他们内心的法律理念的局限,其中就包括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和信仰是相当欠缺的。对于执法者来说,执法理念是其法律意识结构的核心和灵魂,它从思想上、根本上影响甚至支配着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往往会有什么样的执法价值、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乃至执法效果,就会向国家、社会和人民展示什么样的法制状态和法治水平。一个有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必定能自觉地、科学地理解和阐释法的内在精神,把完善或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把不完善或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运用得恰到好处,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和谐、安宁和幸福的美好感受,培植的是对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坚定信仰和信心。而一个不知执法理念为何物或者没有养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则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背离法律的内在精神与内在要求,好的法律制度可能被错用、滥用,不完善或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可能成为违法办案、执法犯法的“合理”依据或借口,带给社会公众的只能是失序、混乱、不安甚至恐慌感,留下的是对法律的否定与蔑视、对公平正义的怀疑与失望。我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努力,力争解决一些多年来长期存在的问题,把队伍建设好,执法能力得到提高,干警素质得到提高,队伍形象得到提高。
总之,希望全体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切实把这一活动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明确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忠诚、廉洁、执法、为民”教育活动
这次活动要达到六个目标:1、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2、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干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得到落实,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3、干警素质和能力、执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各项政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4、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树立,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5、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得到进一步增强;6、树立、宣传一批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