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1)(4)
2025-04-27
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
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
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
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
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
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
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
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
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
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
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
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
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
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
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
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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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合同(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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