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1)(2)
2025-04-27
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
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
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
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
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
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
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
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
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
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
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
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
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
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
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
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
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
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
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
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
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
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
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
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
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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