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商业企业对接洽谈会上的讲话(精选4篇)(全国商业企业家活(4)

2025-08-31

五是整合全行业的宣传资源。《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行业协会在整合行业力量进行宣传方面所起的作用,核心是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全行业信誉。

(三)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问题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改革的新思路。

一是人员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和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协会工作涉及保险业的方方面面,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因此,拥有专业化的人才是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借鉴国际上以及国内已部分实现专业化的深圳、四川等协会的改革经验,确立了协会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三化”目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在年轻化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目前一些协会的现任秘书长富有经验和威信,在自律协调、对外联络、业务指导等方面仍发挥着较大作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就是协会逐步实现新老交替。职业化的目标也需要根据协会的换届情况和经济基础分阶段落实,而专业化的目标则可以通过社会招聘、业内选拔等多种方式尽快实施。

二是按照“联合国模式”运作的思路。协会作为一个协商议事机构,实际上发挥着当地保险业“联合国”的作用。因此,我们借鉴联合国的运作模式,将会长设定为兼职,由会员单位轮流坐庄或选举产生,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会长主持重大决议或重要问题的协商决策,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策和主持协会日常事务,在此基础上建立经常化的、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深圳协会参照国际多边组织的运作规则建立的总经理峰会制度,就是这种“联合国”模式下的一种机制创新,实践证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给协会工作带来了活力,提升了整体功能和作用,并带动了内部管理体制变革,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三是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的思路。该思路的确立,一是出于与联合国模式相联系的考虑,既然会长为轮流、兼职,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秘书长实际上起着主持协会日常事务的作用,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二是从工作方便的角度考虑,部分行业协会换届较快,二年甚至一年一届,每次换届都要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但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四是会费“以支定收”的思路。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靠会费运转。如果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往往导致活动经费紧张,只能维持基本运转,谈不上有所发展。协会成立的目的不是养几个人,而是真正做事情,因此要“以支定收”,即根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出预算,再据此核定会员单位缴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还可以单独筹集。这样,既保证了活动经费的充足,也使会员单位感到参加协会“物有所值”。

五是可以开展有偿服务的思路。为解决协会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平台,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会员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收入所得要用于协会发展。并且,协会不能将开展有偿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只能作为一种补充。

六是逐步开展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的思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是国外很多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很多保监局也都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委托当地协会进行,一方面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便利了会员公司,也支持了协会发展,是双赢甚至多赢的办法。今后,我们将继续争取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也在条件适当时交由协会管理。

(四)关于行业协会体系建设问题

一是划分不同层次的行业协会不同职能作用的思路。为协调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职能交叉甚至对会员单位要求相左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协会与全国协会各自的地位及职能作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二者不具有隶属关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侧重于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则侧重于区域性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但二者绝非各自为战、松松散散,而应是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上一级协会对下一级协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为了保证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性,需要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全国性协会要悉心指导地方性协会的工作,及时输送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地方性协会要大力支持全国协会的工作,适时采纳全国协会推行的标准,参加和支持全国性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

二是地区及以下行业协会的设立坚持自愿,防止行政干预的思路。地区级协会的成立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目前很多地市只有一两个保险机构,保险业整体规模很小,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要求成立协会,很可能一方面造成当地保险企业过重的会费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行政干预。

三是设立保险行业联合会的思路。从工作性质上来说,保险中介公司同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差别,同在一个协会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提出要单独设立保险中介协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我们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专门进行了调研,又同民政部进行了沟通。调研结果表明,设立单独的中介协会方向是正确的,但目前条件还不太成熟,主要原因一是中介公司虽然发展很快,但中介市场并不健全完善,大部分公司都处于初创阶段,目前的首要问题是生存和发展。二是由于大部分中介公司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单独设立协会势必要增加会费负担。三是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设立协会阻力较大。而民政部的意见也是不同意单独设立中介协会,但可以设立联合会,下设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中介协会等。设立联合会要注意的问题是,分设协会对会员数量有要求,即每个协会都必须有个以上的会员单位。基于上述情况,本着便于工作和稳定发展、尽量不增加会费负担的原则,我们认为如果能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来开展中介机构活动的,尽量在现行体制下解决,酌情增加中介机构在理事会中的理事名额;如果中介机构呼声较为强烈、机构数量又较多、当地市场基础也比较好的,可以考虑成立保险行业联合会,并将中介协会分设出来。采取何种办法,各协会和各保监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沟通,以做好工作为最终目的。

四是协会和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调研发现,很多地方的保险学会工作面临着比协会更艰难的形势。由于工作性质单一,人才和经费缺乏,且在地方上开展理论研究的空间较小,因此,有的地方学会已无法开展工作,或者干脆与协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考虑到学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的会员单位存在部分重叠,工作也存在一定交叉,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指导意见》提出了协会与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强调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有些学会如福建、上海等地工作开展的较好,可以维持目前状态。

三、贯彻《指导意见》应优先落实的几个事项

《指导意见》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求真务实、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但是,从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下几个事项是做好协会工作的重点,各协会应优先加以落实。

(一)要抓紧时间集中精力解决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问题

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启动体制改革工作,为省以下协会的改革起示范作用。要增设部分专业工作委员会,理顺中介机构会员与理事会的关系;加强秘书处队伍建设,实现全部或部分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二是在年内将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省级协会进行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秘书长年龄超过岁的,可以干到届满,届满后如工作业绩突出、确需连任的,由理事会批准,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行业协会的换届、主要人员聘任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三是协会在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上要积极探索创新。要借鉴先进协会的经验,建立有效的协商议事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会长和秘书长的职责权限,强化协会内部管理,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高效运转。

四是各协会要召集会员认真研究改革发展问题,共同协商会费收取办法以及人员管理办法,打牢协会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要牵头开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律,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进程。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当前保险业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牵头开展诚信建设。当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应从基础工作抓起,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制定承保、理赔和服务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牵头,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领域内的专家集体研究制定;各地协会积极配合,注意收集反映基层公司客户服务的成功经验,以及有关意见和要求,争取尽快完成服务标准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二是强化协会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能。保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使协会承担代理人电子化考试工作。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代理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代理人的资格、执业和流动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界接触社会的“终端”,如果能切实管理好代理人这个队伍,在社会上树立了规范、专业的形象,比任何宣传都更有效果。

三是积极参与保险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逐步建立面向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建立各公司的一般性业务信息沟通交流网络;其次是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的被保险人名单等;再次是收集专门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如车险风险信息库、特殊承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等,加强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公共经验数据的积累,实现费率厘定科学化、精确化。

(三)要创造性地为会员服务

一是要加强协会条款的制定。在某些领域如工程保险或者带地方特色的险种,会员公司共同制定和采用行业共通性的条款以及技术标准,可以避免各自为战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增加了条款的科学性,减少运营风险。部分行业协会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目前保监会关于条款费率备案的办法中还没有协会条款方面的申报规定,只能通过公司分别上报条款的方式采用协会条款,今后我们将积极反映这个问题,争取使协会可以直接申报条款费率,由会员公司协议使用。

二是积极解决合同纠纷。虽然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利益,但从维护行业信誉的角度出发,也应对合同纠纷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处理,社会各界也对保险行业协会解决该类问题有很高的期望。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信访工作的经验,可以给大家一些借鉴。信访工作看似不易,但只要摆正位置,规范程序,把握态度,用对方法,还是可以做好的,大家要有决心和信心。

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指导意见》是一个操作性文件。各单位要在这次会议后,按照会议的部署,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迅速行动起来,创造性地将《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避免走弯路。

(一)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和本协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各保险公司参会人员要向公司领导汇报,大力支持协会改革发展工作。要做好协会的主人,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保监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修改和完善对辖区内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或办法,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定改革的时间表,并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向保监会反映。

(二)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设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协会建设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少设专门机构,少设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和会员公司的力量开展工作,协会从中更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要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指导意见》的本身就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协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了多种制度设计,供协会因地制宜自主选用,如会费收取方式、组织架构的设计、党组织的挂靠方式等。《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各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步落实,如《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行业协会职能较多,部分协会可能会有压力。但并非要求每个协会都在短期内全部落实,而是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根据当地和协会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

(四)要坚持非营利性的根本方向。为解决协会目前的经费困难,《指导意见》规定协会可以开展有偿服务,而且也将部分考试等收费性工作委托给协会。但这只是为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是让协会营利。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会员服务,要坚决防止有利就干、无利不干或少干的倾向,在市场化的同时坚持正确的方向,不能偏离协会根本性质。

在全国商业企业对接洽谈会上的讲话(精选4篇)(全国商业企业家活(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设计师现场谈单技巧开场白(精选3篇)(设计师谈单技巧总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