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此之外,海上强迫责任保险制度还能在必然程度上起到保障海上运输安全、保护海洋生态平衡的作用。首先,由于污染等事件发生的巨大侵害,被保险人产生保险事故的机率直接影响到贸易保险人的亲自利益,于是那些信用好的、设备提高先辈、治理科学的舟东就会更等闲获取保险,相反那些信用不好、设备陈腐、治理不规范的舟东会因为没法取患上保险而患上不到营运资格,或者者因为保费的入步等原由没法实现其盈利目的,从而不能不退出海上运输,这就在必然程度上实现了海上运输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有益于海上运输的安全、健康以及稳定发铺。其次,由于海上运输企业的优胜劣汰使患上那些等闲产生事故的舟东们退出了海上运输行业,而那些获取保险的人又必须绝到合理留神、防灾减损的义务,于是海上航行的安全性大大增强了,这样在海上航行的职员的安全就在必然程度上患上到了更好的保障;而污染事故、旅客遇难事故的减少,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维护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人类可延续发铺的效用。
于是可知,海上强迫责任保险使患上它的当事人担当起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促入社会的安全运转以及有序发铺的作用。海上强迫责任保险已经经成为1种极具效果的“社会润滑剂”,拥有不言而喻的社会公益目的性。
3、 海上强迫责任保险的法律合法性解析
强迫责任保险制度强迫当事人缔结保险合同,既是向当事人强加义务,又是对于当事人自由与财产的限制与剥夺,于是强迫保险除了拥有经济合理性及社会公益目的外,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通常情况下,这主要是指它是否是符正当律保存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请求。由于目前我国仅树立了油污强迫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即以油污强迫责任保险为例入行分析。
(1) 法律保存原则与海上强迫责任保险
所谓法律保存原则,是指除了非根据法律明文划定,否则人们的自由以及财产不患上被无端剥夺。我国立法也承认并划定了法律保存原则,《宪法》第六二条、第六七条分别划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以及修改法律的权限,《立法法》第八条则明确划定了一0项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二]
在海上责任保险中,对于海上油污责任的强迫保险1般都是通过海内立法或者国际公约肯定的。例如,国际公约方面,《一九六九/一九九二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第八项划定了海上油污责任的强迫保险制度;在海内法方面,英国通过其《一九九五年商舟航运法》第一六三条、美国通过其《一九九0年油污法》第一0一六条、俄罗斯通过其《一九九九年联邦商舟航运法》第一八章第三二三条,分别确立了海上油污责任的强迫保险制度。在我国,对于海上油污责任的强迫保险主要是基于《一九九二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划定,天然也相符这1原则。于是可知,对于海上油污责任的强迫保险符正当律保存原则。
(2) 比例原则与海上强迫责任保险
法律保存原则主要是在形势上验证海上强迫责任保险制度的合法性,但除了法律保存原则外,对于海上油污责任有无采纳强迫保险的必要,还理当以比例原则入行实质上的检验。
同法律保存原则1样,比例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1项基本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在西方国家宪政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被誉为“皇冠原则”,它主要用来检验公权利介入私权利、公益凌驾于私益之合法性。[三]由于海上强迫责任保险制度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目的而强迫当事人投保责任保险的,于是应用该原则来检验实在质上的合法性长短常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