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入程的加速,在今后的几10年时间里,农村人口将于是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在沿海贸易发达的地区,农夫另有谋生的途径的,去去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但还要承担土地的税费,并要保证土地不能荒废,雇请别人保持土地的生产能力,实际上土地已经成为1种负担,假设答应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促使部门农夫挣脱土地的约束,增添了转营其他行业的机会,使这部门人口完全的离乡弃土,间接上也使农夫的土地保障转为现金的保障。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可见答应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是中国现代化入程现实的需要。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二、家庭承包取患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应抵押的法律根据
依《土地治理法》第二条三款划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畅通流畅转让。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天然囊括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而取患上的土地使用权[⑥],该法虽没有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则包含有对于承包经营土地的处罚权,而抵押同转让、出租1样均属于处罚的范畴。赋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于土地的处罚权,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定结果[⑦].
首部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明确划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患上的[⑧],至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患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二条划定:“可以依法采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方式里并无明确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那么是否是象征着制止家庭承包取患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呢?实在不然。首先从民法理论层面考虑,既然法律没有制止,只要不背抗公序良俗、侵害公共利益,应是答应的;其次从实践操纵上望,法律既然答应通过家庭承包取患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并就处罚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是,答应家庭承包取患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其实不背违立法的本意,也没有超过法律划定的答应流转方式的规模。固然,因转让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称许,而抵押则包含转让的风险,也应经发包方称许方可入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散,银行答应这部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行抵押,势必造成农夫承担的抵押成本的入步及银行自身金融风险的增大,而且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多为耕地,其种植的作物,都有必然的周期性,而抵押权实现时去去耗时太长,这样等闲造成耕地抛荒的后果,立法时应答实现抵押权耗时的技术题目做出划定。同时,银行可以通过树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评价机制,对于答应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必然的限制,如划定接受抵押的连片土地的最小面积,最低剩余年限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而不应在立法上予以制止。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歼灭与抵押的冲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歼灭,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失往对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此情景下,若土地的经营权已经设定抵押,就会发生承包经营权的歼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冲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歼灭的原由各异,其对于抵押权的影响亦有所不同。
一、国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
在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建设需要占用农地的,经国家土地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回于歼灭,于是,设定于该权力之上的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亦随之歼灭。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力在此不能施铺效劳,因国家不能成为抵押人,这与1般抵押中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不同的。同时,这类情况下,抵押人并没有毛病,故作为抵押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着,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担保法》并无划定这类情况下抵押权人权力营救的方式,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此作出了划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⑨].此即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法律形成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物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拥有的哀求权上[⑩].故抵押权人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规模内,就土地征收的补偿金优先受偿,这类物上代位拥有法定债权的性质,因抵押权之登记而拥有公信力,征地机关非经抵押权人称许,不患上将属于抵押人所有的补偿金交付与抵押人,或者应为抵押人提存,并通知抵押权人。假设被担保的债权已经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机关哀求给付,未届清偿期,可以向法院哀求将补偿金予以顾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