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严格的死刑案件证实尺度——基于人权的司法保障之实现(5)
2025-04-28
司法经验表明,证实尺度请求越高死刑适用准确性的概率就越高,反之亦然。死刑案件的刑事证实尺度设定为“事实清晰”—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原先事实完整符合,固然最有益于避免死刑的过错适用。然而法官不是“超人”,其对于事物的熟识能力也是有限的,正如哈兰所言:“在关于之前事件的事实存在争议的司法程序中,事实发现者对于于毕竟产生了什么不可能获取完整正确的熟识”。[二八]的确,法官不可能对于过往产生的案件事实到达一00%的熟识,法官只能仰仗已经经搜集的有限证据(乃至是数目极少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入行“考古式的复原”,于是适量的刑事证实尺度应有益于指导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入而正确适用刑罚。笔者以为,在肯定死刑案件的证实尺度时,“依据罪责轻重,适用不同的证实尺度”以及“不同证实对于象适用不同的证实尺度”的证据学理论拥有10分首要的指导意义。在死刑案件中影响死刑适用的要素可以分为两大类:1是犯法形成要件;2是量刑情节。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案件的处理更应持重,证实有罪的尺度较之其他案件更高更严,认定犯法事实的结论必须拥有无可置疑的唯1性以及排他性。所以,对于于犯法形成要件的事实适用的尺度应该高于1般刑事案件的证实尺度——“肯定无疑,排除了1切合理怀疑”,要适用最高档别的证实尺度,到达“肯定无疑,排除了1切怀疑”,尤为是对于于犯法主体必然要到达最高档别的确信。因为,犯法形成要件事实尤为是犯法主体肯定准确与否瓜葛到刑罚适用对于象是否是准确、和生命权剥夺是否是适量等重大题目,所以对于此类证实事实要适用最高档别的证实尺度。量刑情节对于死刑适用来说10分首要,是否是适用死刑,适用死缓还是死刑立刻履行都有赖于量刑情节的确认,于是对于此类情节的证实尺度也不能采纳较低的请求。从对于犯法人权益影响的角度来望,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有益情节以及不利情节。为了保证死刑的准确适用,从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以及限制死刑扩展适用动身,对于于被告人不利情节的证实尺度应该设置1个较高的尺度,笔者以为应该采纳“肯定无疑,排除了1切合理怀疑”的证实尺度。对于被告人有益的情节可以设置较低的证实尺度,即1个低于“肯定无疑,排除了1切合理怀疑”的证实尺度。例如,假设被告方在庭审中提出侦、诉机关曾经对于其刑讯逼供,那么,被告方就应答“存在刑讯逼供”这1情节入行证实,然而该证实尺度的请求不能太高,只要使法官以为刑讯逼供有可能存在即可—相称于英美法系中的“上风证实”。[二九]这是“案件事实存疑时应该作出有益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在证实尺度适用上的体现,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刑罚权的滥用,尤为是死刑适用权的滥用。
注释:
[一]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二辑(上),第三四四页。
[二]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七三页。
[三]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大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一八二页。
[四]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0六页。
[五]龙宗智:《相时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四二八页。
[六]李学灯:“世界最先的人权思惟与实践”,载《法学论集》,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出版转引自汤维建、陈开欣:“试论英美证据法上的刑事证实尺度”,载《政法论坛》一九九三年第四期,第七八页。
[七]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等译,大众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版,第一三一页。
[八]See Richard May,Criminal Evidence,Sweet & Maxwell.(一九八六)p.五五.
[九]转引自樊索义主编:《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八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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