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制度存在题目及改革完美的建议(2)

2025-04-27


(2)价值理念存有偏差,营救保障功能不足。
一、设置理念局限以及价值取向偏差。首先,“犯法节制”的诉讼理念太强,主要表现为:公安、检察、法院均有采取刑诉法划定的强迫措施的权利,缺少有效的监视或者制约;刑事诉讼中的强迫措施操纵方便,公安、检察以及法院都可各自采取;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有权抉择拘捕而不必经过检察机关的监视。其次,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根深蒂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审判前的羁押应是1种例外,并绝可能短暂。”而咱们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常让位于惩罚犯法的需求,羁押于是成为1种常态而非例外,这与从官方到民间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有关。再次,以侦察为重心的刑事诉讼构造亦有弊病。咱们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诉讼阶段论。侦察是刑事诉讼的动身点,尽大部门的证据都要由侦察机关搜集,侦察的成败抉择着国家惩罚犯法的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由于侦察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获患上证据、查清事实,从而使羁押的工具价值倍受侦察机关青睐,造成羁押普遍化、工具化、羁押率太高及超期羁押的现状。
二、权利配置不绝合理。首先,羁押场所侦察化。西方国家普遍执行侦察机关以及羁押场所相分离的制度.将羁押场所置于第3方机关的节制之下,从而防止侦察机关运用羁押的便利对于被羁押职员采纳各种不恰当的或者者非法的侦察手腕。咱们的羁押由负责侦察的公安机关节制下的望管所履行,直接影响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次,羁押权利失控。有权利就要有制约,羁押因其自身的严肃性以及可能对于被羁押人酿成的严峻损害,请求咱们必须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对于其加以严格节制。刑事拘留,是由侦察机关自行做出抉择,不受相应的权利的监视与制约。检察机关当然拥有法律监视职能,但同时还承担着控诉的职能,这类两重角色使患上检察机关很天然地与公安机关站在共同完成控诉活动的态度上,难以维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再次,羁押措施不独立。羁押理当与拘留、拘捕等强迫措施1样,独立地存在于刑事诉讼进程中,咱们却将它作为拘留以及拘捕的固然状况以及必定结果,使它成为了刑事诉讼的“附属措施”。羁押措施的不独立还表现在我国无专门的羁押期限,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实际与各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完整1体。[一]不论诉讼活动继承入行还是暂时间断,甚或者是从审判、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倒退归审查起诉、侦察阶段,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都会自动地加以顺延。如公诉人发现有罪证据不足的1般会提出延期审理哀求。很显著羁押非但依附于刑事拘留、拘捕等强迫措施,还服务于侦察、审查起诉活动的需要;在期限上也不独立于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期限。这充沛显示出未决羁押的适用几近不受任何独立的司法节制,而成为1种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入行的工具。
三、营救保障功能不足。首先,司法实践中羁押缺少必要的审查程序。咱们的做法是,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属于侦察阶段羁押的天然持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会就是否是继承羁押嫌疑人的题目举办任何形势的审查;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开始审判程序以前其实不需就羁押的正当性题目举办任何形势的司法听审或者者听证。假设不产生例外情况,这些阶段的羁押会随着诉讼活动的入行而相应地持续下往。毫无疑难,司法复查制度的树立将有助于及时发现非法羁押现象,并对于在羁押理由以及必要性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及时消除了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使被羁押者获患了较为充沛的司法营救。其次,超期羁押责任难以追究。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使咱们关注的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形成犯法,理当如何量刑,而无视对于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之类的程序性题目。对于超期羁押这类程序背法,由于责任扩散而难以追究责任,除了非办案职员有渎职的行径。反过来,正因为对于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不到位,所以司法工作职员才勇于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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