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制度存在题目及改革完美的建议

2025-04-26

[摘 要] 羁押制度存在两方面的题目:该制度设计不合理,适用现状堪忧;价值理念存有偏差,营救保障功能不足。应改革羁押制度,修改相干条款,肯定科学公正的羁押期限,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入行以及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略。
[关键词] 羁押 制度 题目分析 改革完美 建议

本文中的羁押指的是未决羁押,未决羁押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入行,及时追究以及惩罚犯法10分首要,但这项制度存在良多不足,尤为是对于未决羁押的权利设置存在弊病,急需要通过立法完美、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入行以及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略。
1、羁押制度存在题目的分析
(1)羁押制度设计不合理,适用现状堪忧。
一、羁押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题目。1方面,羁押率较高。羁押率的高下在必然程度上反应了羁押适用的程度,咱们的羁押适用太过普遍,已经经成为1种常态以及惯例而存在。另1方面,超期羁押还没有根除了。羁押超越法定期限是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权力的侵略以及对于程序法律的践踏,是久治不愈的司法顽症,虽经多次专门管理遭到了节制,但这1背抗刑事诉讼法关于侦察羁押期限以及审查起诉、审理期限的划定的顽症并未完整解除了。
二、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情况分析。刑事拘留条件宽泛,造成羁押时限的滥用。刑诉法第6101条划定了7项刑事拘留的条件,其中有关“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划定,这显着更多地考虑了案件的繁杂以及侦察的实际需要,而忽视了刑事拘留适用上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同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太长,个案条件普遍化适用题目突出。刑事拘留是1种紧迫处罚措施,随之而构成的状况就是羁押,而这1羁押的期限却显著太长。刑诉法划定以为需要拘捕的,应该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但同时又划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旬日”。而这类延长只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这1法律划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普遍运用,造成不少案件在接近七日或者三0日这个“临界点”时才提请拘捕。
三、拘捕后的羁押情况分析。首先,从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羁押是否是准确正当,不能仅凭侦察机关1家之言,应同时听取被羁押人的陈说以及意见。而拘捕的有权抉择机关是检察院以及法院,在审查或者抉择拘捕的时候都无听证的程序,目前的批捕程序也请求对于犯法嫌疑人入行口头问询,但犯法嫌疑人没有机会与侦察职员对于质,因此很难扭转在拘捕之前构成的单1有罪供述的不利影响。其次,拘捕后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划定存在漏洞。1般情况下,拘捕后的羁押不患上超过两个月,但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拘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分别由上1级检察院以及省级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1个月、两个月,算来最长到达7个月。刑诉法还确立了3项规则,赋与公安、检察机关更大的延长羁押期限余地:1是在侦察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首要罪责的”,公安机关可自行抉择“自发现之日起从新计算羁押期限”。这就象征着公安机关只要发现嫌疑人犯有两项以上罪责的,均可以在羁押期限满七个月以前,反复从新计算羁押期限,拘捕后的羁押可随着罪责的增添而自动延长,这无疑于将1部门拘捕的抉择权授予了公安机关。2是“犯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要证据还没有到达提起公诉、定罪所需要的证实尺度而犯法嫌疑人的身份又不肯定,公安机关便可以够将业已经实行的羁押不予计算,而1直无限期将嫌疑人羁押下往,这在必然意义上即是让公安机关自行掌控羁押期限。3是管辖争议的解决没有时间上的界定,扯皮现象严峻。刑诉法第1百3108条划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扭转管辖的,从扭转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百6108条划定:人民法院扭转管辖的案件,从扭转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划定了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扭转案件管辖的可以从新计算羁押期限,然而,没有划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以及拖延案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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