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利益集团”的规范管理探析(4)
2025-04-28
三、“特殊利益集团”的规范管理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然而,“特殊利益集团”以“利益”为中心和目的,为了集团利益,极尽所能侵占公共资源,不但渗透到经济、政治领域,还渗透到社会其它各个领域。其结果就是破坏了公平正义、毒化了社会风气。如果任其衍生和发展,最终将会破坏社会和谐,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中国,其实早在1988年的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就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 斯蒂格利茨不久前在北京发表评论,建议“中国要把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一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为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关键是采取措施以抑制和防范“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多管齐下,积极而有预见性地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1、着力于从法制角度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管理,防范其影响国家立法、政府决策和人事布局。
首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国家基本法律应该尊重公民间、组织间、组织集团间和阶级阶层间权利的平等性,杜绝特权者的产生。为此,“国家必须切断特殊利益集团试图勾联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通道,让特殊利益集团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收缩到最小的程度”。 为此,对于涉及到关乎群众利益的事情,可以更多地利用网路、报纸等传媒、听证会等手段,进行报道,为民众畅通利益诉求管道。这样,也可以保证政府部门和决策人能够了解到真实的情况,为做出公正决策提供保证。
其次,在选人用人方面,需要充分扩大选拔人才的民主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一方面需要充分挖掘现行政治体制下中国民主政治的体制内资源,将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和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同时,首先在局部地区试点,逐步扩大直选地方党政干部的范围,建立一套规范化、程序化、定量的民意表达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让政府官员的选举和选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降低乃至杜绝“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以此来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管道,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人事领域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特殊利益集团”对人事布局的影响。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特殊利益集团’衍生的关键之一是政府要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让政府担当“仲裁者”“服务者”“监管者”角色,防止其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政府把市场该管的事彻底交给市场,把维护公平正义、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就业、维护物价稳定、搞好法制建设以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等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能。政府主要通过制度和民主程序来协调利益关系、调控利益矛盾,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3、建立有效完善的利益表达、协调、分配机制,平衡协调社会各界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断分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了各自利益需要经常进行博弈。如果缺少公正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管是“特殊利益集团”还是其它利益群体、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都会采取非正式的手段进行利益诉求。其结果是以“特殊利益集团”为代表的强势群体一般都能够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实现自身利益,而弱势群体和普通民众哪怕采取集体的公开的行动方式,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强势等原因,其利益很难得到真正实现。因此,要真正让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必须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利益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通过这样一套制度,在保持现有的利益诉求管道畅通的同时,应该尽力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管道,从而实现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经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次博弈,最后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