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税收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3)
2025-04-30
应交城建税=34000×7%=238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4000×3%=1020(元)
根据计算结果,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0
由于增值税款已从M企业货款中扣除,A公司采用两种处理办法所得净收入相差不大,故对A公司并未造成损失,A公司的会计处理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按税收征管法应予处罚。至此,A公司财会负责人心服口服,承认自己由于对税收法规一知半解,造成偷税事实,心甘情愿接受处罚,并表示吸取教训,今后加强学习。鉴于A公司情节较轻,承认错误较好,愿意积极补交税款和罚款,故给予较轻处罚。
从此税收行政复议和认定的案件复议过程来看,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启示:
1.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的经营活动
和税金的计算交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浑水摸鱼企图蒙混过关。
2.企业财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不断学习业务,更新知识亿特别是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才能使自身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减少直至消灭因本身业务水平不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企业要减少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仅财会人员要精通财会业务和税收法规知识,而且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特别是供销业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所从事工作方面的知识,也要懂得财会和税收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