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3)
2025-04-26
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当一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很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时,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即使参加了《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是极为有限的。据测算,美国、日本、加拿大、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加拿大为20%,西欧只有1%.可见即使在对政府采购已做出国民待遇承诺的国家,仍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大量采购的是本国产品。当然,各国制定的保护本国产品的措施在加入《协议》后,要受到这些国际协定的制约。但是,保护措施一方面对相互之间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有效;另一方面,即使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完全的开放,保护措施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未涉及的领域依然有效;第三,保护措施也是一国每年度检查是否公平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如美国政府根据年度报告决定是否采用采购禁令。
四、帮助企业打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措施
各国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打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措施一般并没有直接规定,但通过保护国内产业,可以发展壮大本国企业,并学会国际招投标经验,为早日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一国还可以通过制定鼓励出口的政策,形成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竞争优势。再次,一国还可以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国与国之间签订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协议,以拓展国内企业对外渗透空间。如发达国家通过种种手段给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这些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另外,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激励机制,可以引导本国企业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早日以强大实力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去。如中美、中欧贸易谈判中,美国政府和欧盟积极向中国政府争取波音和空中客车飞机定单。
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尚未全面推广,事实上部分采购市场已经开放,国外许多企业已经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等渠道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的开放与政策、制度上的落后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就要求尽快制定出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我国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对策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渐进性策略,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应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和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渐进性策略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时间上渐进;二是开放的地区渐进;三是开放的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从而可以逐步采取相应的开放对策。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先开放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然后逐渐向内陆推进。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对我国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御外资入侵的行业和部门,可适度开放;对我国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如机电、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
经过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离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今后为尽快与政府采购国际惯例接轨,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1)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可喜的是,我国已在2002年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在全国正式实施。该法把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内,是一部全面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各个过程的规章,使我国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等。三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适用《协议》等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度,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国际招标方式对外开放的采购“门槛价”。与此同时,立法中还要规定政府采购的保留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的采购,需要保护的农、牧、水等产品,单一来源的采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