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2)
2025-04-26
3、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适应国际化操作的需要。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如法国的公共购买团体委员会、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菲律宾的供应协调局等。各国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工作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通常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各国的外经贸部门也参与政府采购管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对外磋商与谈判事务。除此之外,还改革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管理体制,如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监督工作,并改进国库资金拨付方式等。
4、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保障体制。一方面,设有完善的申诉机制。各国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或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通常情况下,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答复期限以及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等,能确保跨国采购的各种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信息系统,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公平、公开。各国政府指定专门的报纸和刊物刊登政府采购信息,为所有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如在欧洲通过欧共体官方报纸(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公布公共采购信息,在欧共体内只要采购金额超过《采购指南》的临界值必须在欧共体官方报纸刊登广告,在全欧洲刊登通告。每周公布400到500个合同通告,这些通告包括采购的货物信息(如技术标准)、使用何种语言、截止日期以及对供应商财务能力、经济水平等要求。此外,许多国家利用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欧共体的电子投标日报(Tenders Electronic Daily),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协定形成时,各国有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都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禁止采购外国产品。如我国台湾地区曾在《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进口签证须知》中规定,对于机械、电子、电机等机器设备的进口,超过60万美元时应附工业局无限制说明,否则无法获得进口签证。二是产品原产地的限制,规定产品国产化价值所占的比重。如美国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购买货物或签订公共工程委托合同时,必须有购买美国产品或使用美国物资的要求,即原产地制造比率须超过50%.此法令不适用于违反公共利益、采购成本高于外国产品6%以上、美国境内没有制造等采购项目。三是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欧盟于1993年1月规定,自来水、能源、运输及通讯等公共事业在采购时,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凡3%价格差异以内的,应优先采购欧盟产品。四是贸易补偿,采购国为了培育当地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如美国,根据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