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首先,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制定组织的章程、制度等,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目前**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上虽有增加,仅2004年就新增42家,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只占1/3左右;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的占1/3;其余1/3基本上有名无实,个别组织挂牌后没有开展过任何活动。其次,一些组织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还有近45%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大多数组织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对农户遭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时保护不够;第三,服务比较单一。多数组织的服务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能力直接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组织能力建设薄弱的表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示范基地,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能帮助农户解决常规的技术问题,在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显得无能为力;二是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三是缺乏一定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由于缺乏资金,服务设施简陋,限制了组织活动的开展和功能的发挥,无力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一些组织出现活动萎缩的趋势,缺乏影响力。对运作较规范的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资金经常严重不足,各地虽有信贷扶持的政策,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致使运行不畅,难于发挥较大的作用。四是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不一,给规范建设造成一定困难。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包括:竞争机制、组织法律地位等。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只能从事非盈利性的服务活动。向工商部门登记的,又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体。《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后,合作社登记的经济性质规定为“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条例》实施前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时其“经济性质”很多,有“合伙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等。“经济性质”不一,造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全不一样,如“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因此,如何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规范其经济性质急需探讨研究。目前按新条例重新登记的合作社还屈指可数。
三、加快**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现实选择,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目前,**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这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应在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围绕农民增收,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持产业,总结成功经验,办好一批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结合各地实际,选择一批优势农产品或特色产业加以重点引导、扶持,建立(或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加快**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从典型调查看,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致有五方面因素:一要有热心农民合作事业,懂经营、善管理的领头人;二要有一个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章程和一个好的运行机制;三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充实的服务内容;四要有比较好的监督和指导;五要重视成员的培训和教育。为此,我们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