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业种类多样化。**市的农业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尤其是通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投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乡镇”和“特色专业村”,这些专业乡、村绝大多数依托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展产业化经营,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传统的粮、畜、桑向特色产业拓展;从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拓展;从专业生产向加工、营销流通拓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产业更加多样化。
3、组织方式坚持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和为社(会)员服务的原则。**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在发展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三是在经营方针上,坚持组织与社(会)员共同发展的宗旨,努力帮助社(会)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由于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不一,服务的内容和手段灵活多样。目前有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也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法人;有以纯服务为主的无经营实体,也有以服务与经营并重有经营实体的,按农民的需求灵活运作。
4、政府引导,“民办官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交错,一定程度上还受部门间的制约,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困难。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这种做法,概括起来叫“民办官助”。**市绝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也是这样兴办的。
5、利益联结机制以松散型为主。**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差,因而多数没有与农民建立起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据调查,目前实行二次返利的组织不到5%,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会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组织尽管与农户签订了订购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发展也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就整体而言,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既有内部因素,如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又存在外部因素,如正确理顺与农村其他组织的关系等。既有宏观的原因,如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微观的原因,如内部活力不足、民主氛围有待加强等。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行政色彩较浓,缺乏农民广泛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应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部门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经营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门包揽,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农民对这些组织的依赖心理很强,很少参与经营管理,什么事都是这些组织说了算,容易变成“二政府”,这也是造成农民只能接受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组织甚至为了“肥水不外流”,享受所谓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官员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兴办。这些做法在组织发育初期给于扶持是值得提倡,但只能是“民办官助”,而不是政府包办,这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决定的。行政干预过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社员很少参与管理,农民不能从中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增加收入,对组织的发展也不太关心,组织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难于培育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