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4)
2025-04-30
三是对已审结的案件应开展回访活动,回访案件应占所结案的5%左右,通过纪检监察的回访,及时了解审判中的所有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对案件和法官的看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监察作用。其形式可采取征求意见卡、实地走访、设立投诉箱等。
5、加快信访立法,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应尽快对三大诉讼法部分条款的修改,三大诉讼法是改革初期制订的,而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复杂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法院很难对涉诉的社会关系作出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裁判,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上诉二审,二审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开庭不调查,是造成上信访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将两审终审制修改为三审终审制。要取消诉讼法规定的可不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理的规定,应规定二审必须开庭审理,这样才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权威。
二是加快信访立法,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增加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确上访界定,确定接处责任,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切实加大对司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司法经费保障是减少信访、提高办案公正与效率的经济基础,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只有完全保障了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才能全部得到发挥,从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缠诉缠访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实际上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法院形象的大事,一定要以坚忍不拨的精神,迎难而上的工作魄力,果断有效的措施,痛下决心,切实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