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为社会一切合法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强调对所有合法财产给予同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产权如果得到保护,就会给其一个比较充分的成长空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承诺,扩大生产、扩大投资规模也就失去了动力。有人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财富积累规模后证实,发展中国家不是没有资产而是没有资本,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资产没有得到保护,是僵化的。而发达国家资产得到充分保护后,资产所有者把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的增值部分也是属于所有者的。所以,提供这样一种制度保护,不仅是民营经济可以得到发展,国有经济、其它成分的经济也会更好地发展。 不要看到民营经济稍有起色就在税收上、融资上给予种种限制或是在市场的准入方面给予一些歧视。事实上,这样既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长期的繁荣富强。资本主义法律有一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只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所有权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国家法律要对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合法财产给予同等保护,充分体现“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进一步确认和保障私人资本与投资的合法权益,使私营企业主塌下心来加大投入,扩展规模,搞好经营管理,进而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
3、赋予国民待遇。 凡是对外资开放的,凡是将要对外资开放的,首先要对内资开放。要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个部门正在清理各项规章制度,民营企业也不应受到歧视,而应该享受“国民待遇”。 要根据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为他们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不能让我们的国民在国内还要争取"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上,要放宽从业限制和经营领域,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都应鼓励和允许民营企业投资进入,并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尽快进入电力、水利、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共工程、市政设施等建设,对于电信、邮政、金融、保险等行业,也要降低准入条件,吸纳民间投资;在税种、税率、征税和退税上,要不分所有制,同等对待;在贷款种类、利率、取得贷款条件方面,不能因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公司上市方面,应不分所有制,根据统一的标准同样的方法同等对待,给民营企业平等的融资条件,私有企业也应该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发起单位。一级市场对国有企业配股,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也应该配股;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也应该发行债券。私营企业也可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该创造民办的股份制银行。只有民生银行一个民办银行是不够的。国家应该在金融准入方面给予相同政策。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方面,门槛要高低一样,不能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提出附加条件,作额外限制,应扩大民营企业的进出口权与进出口服务代理权,使民营企业享受同等的退税待遇与便利。在引进外资和到境外投资方面,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都要给予帮助。
4、改善服务和管理。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是营造精干高效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清理政府的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为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一般中小民营企业的注册改为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服务中心,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进一步构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少干预、勤服务、多帮助、不刁难”,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部门之间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办事热情周到,手续简便,不推倭、不扯皮,廉政高效,为民营企业解难排忧。 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规范对民营企业的各种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合理负担要减轻,不合理负担要制止。即凡不符合规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坚决予以取消,对民营企业收取的税费必须亮证凭卡,使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健全各种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纽带、桥梁作用,发挥出社团组织团结、服务、协调、监督及自律的职能,利用这些中介组织协调各种社会矛盾。使其为个体私营企业在对国家法律的遵循、产品质量的监督、社会交易纠纷的处理、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改进和提高方面起到沟通、协调、自律、自我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