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业调研论文:当前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调研材料(6)

2025-04-28

  (四)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

  1.明确责任追究处理权限。由于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仍在执行,没有废止,在现阶段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对处理权限进行明确。(1)一般性执法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处理意见,由法规部门、监察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2)较复杂、重大的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报法规部门、监察部门拟定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核,分别给予绩效考核扣分、经济惩戒、整改建制处理。(3)复杂、重大的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单位报法规部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拟定处理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执法部门联席会、局长办公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给予绩效扣分、经济惩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2.积极探索与公务员法接轨的责任追究办法。(1)取消经济惩戒、责令待岗等与公务员法相冲突或者按公务法不好操作的责任追究办法。(2)加大监控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一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可直接定其为不称职,对执法过错责任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可定为不称职,对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取消评优资格。(3)积极探索执法能级管理,按其执法技能水平、工作履历等确定其执法能级,执法能级实施动态管理,对一年中执法过错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对其实施降级处理,对连续两年执法考核得分在一定标准之上的,实施正常晋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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