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 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 (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 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根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申请人,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