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收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 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劳模给予的奖金、特殊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名贵宠物、栽植名贵花草,购买并存有名贵书画、古玩等观赏品和收藏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