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
(十三)长期购买彩票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买或其它原因,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收入证明,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家庭收入核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 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能力,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能力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