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都市在统筹城乡中的土地政策需求
1.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减成都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允许成都市在市域范围内实行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 增加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加强产业发展是灾后重建的重中之重,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产业发展,才能保证灾区人民的安居乐业。建议国家在资金和土地两方面支持成都建设产业集中发展区,如设立20平方公里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促进灾后现代农业的新发展;设立25平方公里的“国家级产业转移中小企业发展示范园区”, 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增加就业岗位,缓解灾后的就业问题。
3. 提供灾民异地安置和城镇体系重建用地。这次大地震使不少城镇需要整体搬迁或并入安全城镇,一些县级城市需要重新规划新城建设,部分灾毁严重的乡镇需要异地重建,接纳灾害移民和生态移民的乡镇需要适当扩建。据初步统计,成都市需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00平方公里,其中都江堰新城40平方公里,重灾乡镇易地重建40平方公里,接纳灾害移民和生态移民的城镇扩建20平方公里。
4、供给灾区功能规划和产业调整用地。建议国家支持成都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整合,为工业集中区、工业发展战略后备基地、农林牧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的用地指标,帮助成都发挥特大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带动整个四川省的灾后发展。
四、进行灾区移民安置的政策需求
由于此次大地震重灾区主要集中在四川沿龙门山脉断裂带的山区,包括四川阿坝州的纹川县、绵阳的北川县、成都的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等,以及相邻的陕西、甘肃的部分县市,一些山区的地形地貌发生严重改变,自然与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已经不适宜于居住,因而需要对上述地区的灾民进行异地安置。目前还没有针对地震灾区移民的专门条例可以遵循,国务院于2006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可以成为地震灾区移民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针对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对地震灾区移民的政策应该进行如下调整:
1、尽快制定《地震灾区移民安置条例》,使灾区移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国务院地震灾区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地震灾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在目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承担起地震灾区移民管理工作的职责。
3、地震灾区移民规划大纲应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省及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编制施行。
4、依法批准的地震灾区移民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移民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移民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5、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以培育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征地补偿费用应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