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调整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对目前的地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一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前提下,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各税种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税种和收入范围。首先是按照规范标准,调整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建议将营业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划归地方,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同时提高欠发达地区增值税、所得税两个主体税种的地方分享比例。其次是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中央对省之间办法,打破旧体制下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作法,主要以分税种作为财力分配的主要依据,实行彻底分税。再次是结合税种的特点、当前的收入数量以及潜在的增长能力,确定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规范上级政府上划下级政府财政收入行为,不集中或少集中县乡财力。二是理顺税收征管体制。理顺地方税务部门的“条块”管理关系,把地税部门与财政部门合并办公,成立财税部门,实行“一套班子,两快牌子”,由当地政府领导,使地方财税部门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制定预算的执行部门,并完全接受当地人大的监督。三是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在不侵占中央的税基、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中央拥有最终否决权)。
3、加大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针对目前的县乡财政运行困难状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提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水平。目前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矛盾都十分突出,有限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经济总量迅速增长的背景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均衡作用被明显淡化,因此需要提高中央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规模。二是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力度。对我国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结构进行调整,逐步将专项补助的一部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纳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内。同时要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规范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和财政补助系数的测算标准,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建立规范的专项拨款制度。合理调整现行的中央专项拨款,引导地方政府增加对农业、教育、基础设施等社会经济的关键领域的投入,尤其是生态环境、基础教育等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领域的投入,从而简化和归并目前过多的专项拨款种类。同时为了做到各类专项拨款的公平、公正,防止其过快增长和过多过滥,要改革现行专项补助办法,在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分配项目资金,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降低欠发达地区的配套资金比例。
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全面深化县乡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减轻财政负担。首先是撤并机构。县乡财政职能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对一些职能弱化、重叠设置的部门和机构要进行撤并,对一些从事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的部门单位要使之尽快与行政脱钩,利用多种途径和有效载体分流在职机关干部职工,尽量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其次是撤并乡镇。对乡镇一级管理层级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调整,合理布局,对那些人口少、经济基础薄弱,支出规模小的乡镇予以撤并。再次是理顺县乡关系。县级直属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同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础工作,完善乡镇政府功能。
5、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大做强财政经济“蛋糕”,逐步建立起立体、多元、有后劲的特色财源体系。一是找准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结合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首先要加强各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优化种植业结构,突出发展特色农业。其次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重点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再次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充分发挥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小城镇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二是找准传统财源和新兴财源的结合点,努力挖掘财政增长潜力。注重地方经济的客观实际,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力,重点巩固传统支柱财源,全面培育新财源。首先要抓好工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支柱产业,每个地方都要发挥地方经济和资源优势,集中力量扶持几个拳头产品,几个利税大户,几个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支柱财源,做好示范,奠定基础,以点带面拉动区域经济增长。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公司制改组等多种形式,加快对县域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时配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搞好再就业工程,努力使企业增加活力,减少包袱,加快发展。再次要加快发展各类私有、民营、股份制等经济实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优化发展机制,提高整体素质,将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力军。同时要扩大对外开放,全力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县乡工业,以工促农,以工带商,走“工业强县之路”,加快县域经济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