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上看,法院改革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法院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不会因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停止,更不可能倒退。今后,无论是在最高法院的部署下继续进行法院系统内部的优化改良,还是成立全国法院改革委员会,从外部环境到内部机制进行全面革新,法院改革都将义无反顾地继续下去。法院领导干部要认清形势,响应改革号召,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勇于打破陈规,敢于承担责任,不怕牺牲个人利益,积极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在实施具体改革时,法院领导干部要注意方向性问题。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法院改革要以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衡量改革决策的根本依据,把维护、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改革要严格服从最高法院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在采取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意见,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一切改革决策。改革中要体现亲民、便民、利民思想。要在坚持正当程序规则的前提下,把改革方向朝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诉讼公开和诉讼民主,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方面转变。总之,通过法院改革,必须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不能随意加重人民群众的成本和负担,不能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更不能盲目猎奇和单纯追求轰动效应。当前,要努力解决好树立司法权威与方便群众诉讼、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法律适用乡土化,审判方式的推陈出新与司法制度的相对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使法院工作通过改革能朝着司法为民的方向有进一步提高。
(三)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
在法院系统内,党员占了法官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法院领导干部也是法院党组织的领导,抓党建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法院整体工作是否得以顺利开展。目前,不少法院的党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政治核心作用没有完全发挥。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视审判工作,忽视党建工作;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忽视机关党组织建设;重视法官队伍建设,忽视党员队伍建设;重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忽视党性和保持先进性教育等现象。法院的党建工作流于形式,不仅没有推动法院的整体工作,反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导致少数法官产生了党建活动是在浪费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的错误认识。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没有正确认识党建工作在法院审判这一中心任务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有关。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建工作应相辅相成,互不矛盾,关键在于找到二者的结合点,着重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人民法院的党组,是同级党的领导机关派设在法院的核心领导小组。法院党组通过对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人民法院的宗旨和基本职能得到实现,确保法院工作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统一采取行动,为了发挥党建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推动作用,法院党组应积极探索利用党内完善的组织体系服务于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例如,对于因审判权下放到合议庭后造成难以对案件审判进行事中监督的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党内的谈话机制了解法官承办案件的思想状况,尽早发现审判中的不良苗头,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帮助法官正确对待国家审判权力,防止错案出门。
二是要加强党组织的基层建设,充分发挥支部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切实做好基层组织的党建工作,是全面推进法院党建工作的基础。法院党组与院机关党委要帮助院内各部门完善支部组织建设,树立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内的权威,借助各个支部,在具体工作中切实贯彻党组的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支部、党小组到每个党员,实现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层层落实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制。一方面要以支部为单位,严格查找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帮助干警改正缺点,纠正错误;另一方面要通过培养苗子,树立典型,端正党员和年轻同志对党员先进性的正确认识,使法院的党员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所信赖和敬重的优秀人才,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精神面貌和社会形象有一个深刻的变化和明显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