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服从党的领导的关系。
法院审判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这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和现实所决定的。从体制上看,党掌握着国家权力,以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身份直接或者间接地行使着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党员既是执政党的成员,又是国家公权力的主体。通过党员在法院内担任审判职务确保了我们党对国家审判权力的掌握。所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脱离党的领导。从实际情况上看,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也说明,只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保障、服务于大局,才能保证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赢得各方面的支持与肯定。也只有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党委的监督,才能应对审判工作日益复杂多变的形势,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法院审判也不应该脱离党的领导。
另一方面,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要在合法的框架之下。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我们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施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在依法治国的政策背景下,强调法院工作中的法治原则并非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体现出党的领导策略和领导方式的转变,是在合宪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都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体现,二者不可或缺。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宪法和法律已经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宪法与法律的条文中充分反映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忠实的贯彻执行,实际上就是贯彻了党的领导。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实施与落实,不仅不会削弱党的执政地位,相反,由于法律得到忠实的适用,党的政策、方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而任何以牺牲法治原则为代价的违法审判行为,无论其在个案中的实际效果如何,都是对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反,不仅不利于党的领导,也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背道而驰。
本世纪头二十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我们党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战略部署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责。法院工作始终要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于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根据党委的决策、思路和工作着力点,指导和谋划法院工作,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党委的部署、要求同心同步。要依靠党委和上级共同化解矛盾,用足用够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寻求有助于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裁判依据。同时,人民法院也要突出法院工作在开展党的中心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既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便于法院工作的开展和法院建设的实施,又要紧紧依托党的领导,排除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影响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干扰因素,避免介入与法院审判职责不相符的活动。
(二)正确处理法院改革与司法为民的关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肖扬院长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他指出,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地新概括;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2]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更是法院领导干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树立了以“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等内容为特征的现代司法观念,在创新庭审方式、加强审限管理、扩大诉讼公开、健全合议庭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果,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在具体实施改革过程中与当地民情脱节,一些改革方案出台后因缺乏配套措施而不适当地加大了人民群众的负担,某些改革举措还成为了个别法官甩包袱、推诿责任的借口,违反了司法为民宗旨,对法院改革和法院工作的整体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