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党员先进性,是党中央按照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形势,对每一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保持党员先进性,不仅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法院裁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审判活动受各方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法院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存在不容低估的压力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党员先进性的内涵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归根到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基本属性和丰富内涵,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的总结。党的整体先进性要靠党员的个体先进性来表现。党员先进性的内涵应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党员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前瞻性认识能力和对社会问题的洞察能力应该更强,能够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在个体行为中主动地引导一个社会发展的进步潮流,对群众起到重要的激励和凝聚作用。二是党员的群体性素质相对普通大众而言,应该有整体上的优势,党内聚集和凝聚了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优秀人才,使得党的各级组织成为社会中追求进步和人生价值实现的人群所向往和主动靠近的组织。三是在现实生活中,党员先进性更多地体现为对个人利益的一种舍弃。[1]根据这三个层面的内容,党员先进性要求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忠于党的纲领和党的事业,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政策,在各个岗位和社会生活中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对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提出了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为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奋斗的目标。这一目标对于保持党员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以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准和基本特征。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第一,政治上要立场坚定、敏锐成熟,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实现“三个代表”;第二,思想上要积极向上,追求进步,要有创新的思维方式和推动发展的能力,保持健康的状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三、利益上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彼此发生矛盾时,不争或少争个人利益;第四,要对家庭、集体、社会勇于承担责任,多为他人、为集体、为社会着想;第五,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浮躁,不浮夸,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第六,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实现党组织的要求和人民的需求,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三、切合实际,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开展
在西方国家,为了确保法官超然中立的形象,要求法官克制自己的政治活动,与政治党派保持一定距离。我国目前也有学者呼吁法官应该少参与政治活动,一心致力于审判工作。对此我们认为,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有明显的“人民”性,政治色彩鲜明,因而不能效仿西方国家,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都应积极参与到政治活动当中。法院领导干部作为共产党员,应以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针,保持党员先进性,这是其党员身份的本质要求;而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者,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又是社会公众心目中“完人”形象的再现,要面对社会对其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的最高要求,必需尽到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忠实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职责。这种要求和职责恰与党员先进性的内涵不谋而合。当前,作为法院领导干部,要保持党员先进性,不仅自己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精通法律、善于审判,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第一生命,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更需要从法院工作的全局上把握,牢固树立“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理念,将公正审判、文明司法落到实处,维护法院及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处理好三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