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10层或多于10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以不足10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 m2)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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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2 对于多层的人防工程,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
表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表3.2.2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m2)
注:1 防护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应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形成的水平面积计算,抗爆单元亦同;
2 当人防工程内部用承重墙分隔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3.2.3 防护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工程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
2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且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3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
3.2.4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道防护单元隔墙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连通口的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 3.2.4-1),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 mm;
2)连通口处的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10 MPa,甲6级应按0.05MPa;
⑵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6级一侧应按0.10 MPa,甲5级一侧应按0.05 MPa。
注:若防护密闭门满足双向受力要求时,可在连通口处只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 mm。当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30 MPa,甲6级应按0.15MPa;当两相邻防护单元的一侧为甲5级,另一侧为甲6级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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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置在甲6级一侧,且其设计压力值应按0.30 MPa 。
图3.2.4-1 连通口的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 两道防护单元隔墙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 3.2.4-2)。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隔墙;①甲防护单元;②乙防护单元;
Lm —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图3.2.4-2 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2)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同时,其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10 MPa ,甲6级应按0.05MPa ;
⑵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6级单元一侧应按0.05 MPa ,甲5级单元一侧应按0.10MPa 。
3.2.5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 3.2.5)。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 m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 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构筑,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 mm ,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 m ,最小厚度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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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于500 mm 。 b ≥b 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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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抗爆隔墙;2—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 -门洞净宽
图3.2.5 抗爆隔墙示意
3.2.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间、盥洗间、厕所等。 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
的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可按染毒区设计。
3.2.7 在人防工程中的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8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表3.2.8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注: 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 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掩蔽人数应满足隔绝防护的要求;
4 掩蔽面积大于1300m 2
的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可设置适当数量的其他辅助用房(如值班室、
储藏室、医务室、隔离室等),其掩蔽总人数可按≤1300人。
3.2.9 人防工程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 2.40 m ;室内地平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车辆通过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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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梁底、管底净高不得小于车高加0.20m (一般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梁底、管底净高不宜小于3.00 m )。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室内净高和梁底、管底净高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顶板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 。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顶板的防护厚度和外墙顶部的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5级人防工程顶板的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注:1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2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2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表3.2.10-1要求的甲5级人防工程,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人防工程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人防工程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的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 s (图3.2.10),应满足表3.2.10-2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
t s
图3.2.10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 s
表3.2.10-2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 s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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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出入口
3.3.1 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规定的人防工程除外)。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对于防护区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物资库,当其主要出入口不能满足轻型车进出时应设置承重不小于1.0 T的物资垂直运输口,其平面净尺寸不应小于1.2m×1.2m,且宜按电力、人力两用设计。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
2)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3)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时。
3.3.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上部地面建筑占满用地红线)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6级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 与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且具有室外出入口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连通道长度不宜大于100m)。
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在其上部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地面,且其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宜大于2.00 m;
2)在首层楼梯间的梯段及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应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应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 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无窗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